2019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在全面落實推進中。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的相關問題,中國信通院專家黃荷仙近日作出解讀。
一、什么是“攜號轉網”?
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服務,也即通常稱的“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電話網范圍內,移動電話用戶變更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二、為什么要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
首先,是要為廣大移動電話用戶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目前,移動電話用戶更換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更換手機號碼,將給用戶帶來較高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尤其是近年來,手機號碼廣泛地應用于各行業和領域提供的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用于標識用戶身份、確認完成交易等。用戶變更手機號碼,還可能引發資金和安全等各類風險。
“攜號轉網”允許用戶在不改變手機號碼的情況下選擇提供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避免了因變更號碼引發的相關成本和風險,極大的便利了用戶選擇心儀的產品和服務,可顯著提升用戶體驗。
其次,是為了促進信息通信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攜號轉網”,必然會促進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創新業務技術、豐富服務產品、提升服務質量等方面深耕細作,持續提升網絡能力,不斷降低應用成本,以“物美價廉”的服務留住用戶、吸引用戶,有利于促進電信市場競爭、提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攜號轉網”,是面向廣大移動電話用戶提供的一項便民服務,這是踐行習近平***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讓信息通信服務更好造福人民的重要舉措,是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惠民工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基礎電信企業等相關單位,主動作為、履職盡責、勇擔重任、攻堅克難,做好“攜號轉網”這篇大文章,確保用戶“攜得了、轉得快、用得好”,讓廣大用戶有更多的獲得感。
三、申請“攜號轉網”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申請“攜號轉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在原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也即“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根據我國移動電話用戶實名制管理相關要求,用戶辦理“攜號轉網”需首先在攜出方辦理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同時,用戶在與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也即“攜入方”)簽約時,需和攜出方登記的身份信息進行比對,確保是同一人后方可辦理攜入,從而有效防止號碼被錯誤攜轉,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二)待“轉網”的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狀態)。
(三)用戶已與攜出方結清了當月實時話費以及相關賬單費用。
(四)用戶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
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戶與攜出方簽訂了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業務,相當于單方提出解約,應在攜出方提出解除協議,并按照協議規定處理。
“在網約定期限限制”協議,是指用戶與攜出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用戶必須使用攜出方網絡的時間限制。對于沒有時間限制的協議,不影響用戶“攜號轉網”。
(五)不影響其他號碼、套餐、業務等的繳費和使用。
目前,基礎電信企業推出了很多類似于“親情號”、“家庭套餐”等業務,一個號碼作為“主賬戶”,其他的號碼,寬帶、IPTV等業務都與之捆綁,由其統一繳費。如果“主賬戶”申請“攜號轉網”,需要先做賬戶分拆,以確保該號碼攜出后,不會影響其他號碼和業務的付費和使用。
(六)無“攜號轉網”不良記錄。
用戶應履行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服務使用費用的義務。如果用戶在以往辦理“攜號轉網”過程中出現過逾期未繳納所欠攜出方電信費用的情況,將產生“攜號轉網”不良記錄,無法再次辦理“攜號轉網”。如需辦理,應先繳清所欠費用,消除不良記錄。
(七)距離最近一次“攜號轉網”已滿120個自然日。
這是沿用前期試驗階段的一個規定。從試驗情況看,用戶辦理“攜號轉網”,通常是認同攜入方的服務,或是希望使用攜入方的相關業務,用戶轉網后短期內不會再次攜轉。同時,“攜號轉網”需消耗一定的網絡資源,如果出現大量用戶頻繁轉網,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網絡資源的浪費。綜合上述考慮,設置了兩次“攜號轉網”的最短時間間隔。
四、如何辦理“攜號轉網”?
首先,在線查詢攜轉資格。用戶可通過短信等在線方式向當前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查詢其移動電話號碼是否符合“攜號轉網”條件;
其次,在線申請授權碼。符合申請條件的用戶可通過短信等在線方式向當前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申請獲得攜出授權碼;
再次,辦理攜入。用戶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擬攜入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營業廳進行辦理,并提供有效的攜出授權碼。目前,尚未開通線上辦理或者異地辦理的方式,但隨著“攜號轉網”的發展,辦理方式也將多元化;
最后,業務生效。用戶辦理完成后1個小時內即可正式攜轉到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五、“攜號轉網”試驗期間出現了哪些問題?在全國推廣期間是否已經解決?
(一)“攜號轉網”業務辦理流程長,基礎電信企業設置障礙為難用戶。
試驗初期,個別地區的個別基礎電信企業沒有正確認識“攜號轉網”是給用戶提供的一項便民服務,而將其作為爭搶用戶的一種“競爭手段”,因此出現了“辦理流程復雜”“故意設置轉網門檻”等為難用戶的不當行為。
2018年12月,“攜號轉網”新業務受理流程上線,將用戶撥打客服電話或營業廳現場查詢攜轉條件的辦理方式調整為目前的授權碼線上辦理方式,且用戶辦理完成“攜號轉網”后,1小時之內即可生效,受到用戶廣泛好評。
目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在制定《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管理辦法》,對業務辦理、服務提供等相關內容進行規范。“攜號轉網”全國實行后,還將加強基礎電信企業市場行為的監管,嚴厲查處設置障礙為難用戶的行為,確保“攜號轉網”健康有序發展。
(二)用戶的“在網協議”無法解除,或者解除“下月復下月”。
試驗期間,部分用戶在辦理“攜號轉網”時得知因“被贈送”了流量或話費而不能轉網;部分用戶辦理業務時承諾了在網期限,因未到期而不能轉網。
此類問題都屬于用戶與基礎電信企業之間的“在網協議”問題。用戶與基礎電信企業之間簽訂“在網協議”屬正常合同行為,協議中應明確解除的責任和方式,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時,需要解除相關協議的,按照雙方已經約定的責任和方式辦理,而不能以有“協議”為由,阻止用戶辦理。
用戶提出解除“協議”或退訂相關業務的,基礎電信企業應盡快為用戶辦理,不應出現“下月復下月”的拖延情況。根據基礎電信企業現有的業務、計費等系統的情況,確有部分業務的辦理或是退訂需要下月生效。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時如涉及此類業務,應向用戶介紹相關情況,并確保最長30日內完成“協議”解除或業務退訂。
“攜號轉網”全國實行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一步加強對基礎電信企業的“在網協議”管理,確保“在網協議”不成為用戶辦理“攜號轉網”的障礙,堅決禁止出現“下月復下月”的拖延情況。
(三)用戶“攜號轉網”后部分業務無法使用,變成“二等用戶”。
試驗期間,出現了用戶“攜號轉網”后4G網絡降為2G,VoLTE業務無法使用等相關情況,影響用戶體驗。這是由于部分基礎電信企業的網絡和相關系統未及時完成改造,功能上不支持“攜號轉網”造成的。目前,相關系統已經改造完畢,此類問題基本解決。
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各基礎電信企業,按照“攜號轉網”用戶與本企業原有用戶享有同等權益的基本原則,提供相同的業務和服務。
(四)辦理“攜號轉網”業務后,收不到短信驗證碼、無法利用第三方充值平臺充值。
試驗初期,因其他行業部分發送短信驗證碼的平臺、第三方充值平臺未及時改造,導致了用戶“攜號轉網”后收不到短信驗證碼,無法利用第三方平臺充值的情況。
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已要求基礎電信企業對驗證碼類的非自營非定制類短信開放網間轉發,其他行業的驗證碼平臺仍可將驗證碼發送給用戶原來簽約的基礎電信企業,由其通過網間轉發的方式發給用戶新簽約的基礎電信企業,“短信驗證碼”問題已經基本解決。
目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經建立“攜號轉網”數據庫并向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開放,包括充值平臺在內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可直接從數據庫同步“攜號轉網”數據,獲取用戶最新簽約的基礎電信企業,為用戶提供驗證碼發送和充值等相關服務。部分用戶規模較大的第三方充值平臺,如微信、支付寶等均已可正常為“攜號轉網”用戶充值。
六、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有哪些難點?
由于我國移動電話用戶規模巨大、網絡復雜,“攜號轉網”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主要體現在:一是基礎電信企業需進行大量網絡建設和系統改造工作。我國基礎電信企業網絡規模巨大、制式復雜,各基礎電信企業除了要升級核心網設備,新建“攜號轉網”專用數據庫,還要升級改造配套支撐系統、增值服務平臺和計費結算系統,并完成大量內部測試工作及聯調聯測工作。二是第三方服務平臺也需進行配套的改造。隨著我國“互聯網+”戰略的深入推進,多個行業和領域開始采用移動互聯網應用(APP)的形式向用戶提供服務,有些需要通過用戶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身份驗證等。因此,相關業務平臺也需要進行相應的改造,如定期從“攜號轉網”數據庫同步數據等,確保在功能上支持“攜號轉網”。目前,我國APP數量已經超過450萬,涉及到的業務平臺改造量、資金投入量均較大。
七、推進“攜號轉網”是否不如推動“異網漫游”?“一機雙卡”能否替代“攜號轉網”?
“異網漫游”類似國際漫游。舉例來說,基礎電信企業A的用戶在其網絡信號不佳時,可以“漫游”至基礎電信企業B的網絡,利用企業B的網絡資源實現通信。“異網漫游”只是解決了網絡信號問題,用戶仍舊是原基礎電信企業的用戶,不能使用其他基礎電信企業的特有業務,享受相關資費優惠等。
“一機雙卡”解決了用戶需要使用兩個移動電話號碼僅攜帶一個手機的問題。如果用戶并無使用兩個移動電話號碼的需求,僅是希望使用其他基礎電信企業的業務或是享受相應的資費優惠,“一機雙卡”實際上不僅造成了碼號資源的浪費,也勢必會增加用戶的通信費用。
因此,“異網漫游”“一機雙卡”并不能替代“攜號轉網”。《政府工作報告》發布后,廣大用戶對“攜號轉網”熱切期盼,自媒體、公眾號等對“攜號轉網”展開熱烈討論,《人民日報》、央視、新華網、中國網等主要媒體也先后對“攜號轉網”進行報道。扎實推進“攜號轉網”,真正實現惠民利民,責任重大、使命光榮。
八、今年什么時候可以在全國實施“攜號轉網”?
3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做好“攜號轉網”全國推廣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攜號轉網”全國推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8月底前,各基礎電信企業完成網絡和系統的建設和改造工作,具備企業間聯調聯測的條件。第二階段是11月10日前,各基礎電信企業、中國信通院完成全業務流程聯調聯測相關工作,具備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能力。第三階段是11月底前,全國范圍內正式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其中,天津、海南、江西、湖北、云南5省(市)在9月20日前完成試驗,正式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
九、年底前,移動通信轉售企業的用戶能否實現“攜號轉網”?
年底前,移動通信轉售企業的用戶暫不能實現“攜號轉網”。“攜號轉網”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基礎電信企業自2010年起開始“攜號轉網”試驗。經過試驗,問題風險充分暴露,技術方案趨于成熟,業務流程持續完善,服務質量穩步提升,市場秩序保持穩定,為全國推廣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2018年6月,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剛剛由試點轉為正式商用。移動通信轉售企業并未參與過“攜號轉網”試驗工作,在技術、市場、服務等方面均無相應準備,可能存在的問題與風險未經充分評估,無法確保能夠按時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在抓緊研究移動通信轉售企業參與“攜號轉網”的可行性,將進一步聽取企業意見和建議,積極、有序推動移動通信轉售企業參與“攜號轉網”。
十、如何客觀的對待“攜號轉網”?
我國“攜號轉網”仍處于起步階段,管理政策、服務質量、市場競爭等諸多方面仍需持續完善,也難免出現一些階段性的問題,需要廣大用戶、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正確對待、理性選擇。
一是不要盲目“攜號轉網”。廣大用戶應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業務情況,客觀、理性的選擇服務提供商,不要盲目跟風“攜號轉網”。
二是不要曲解“攜號轉網”。“攜號轉網”不是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手段。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自身的商業規劃發展業務,不應受“攜號轉網”影響而改變業務規劃,更不能將“攜號轉網”作為不正當競爭的手段。
三是不要苛求“攜號轉網”。“攜號轉網”在全國實行后,辦理流程、服務提供等方面都將更加規范,可以滿足用戶正常服務需求。但同時也要看到,“攜號轉網”涉及的系統改造量很大,個別系統未及時改造,可能引發個別業務暫時無法向“攜號轉網”用戶提供,隨著“攜號轉網”的不斷推進,相關問題可以得到妥善解決。同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秉承“攜號轉網”用戶與本企業原有用戶享有同等權益的基本原則提供服務。對于原有用戶都不享有的權益,“攜號轉網”用戶不應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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