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時間處于管理真空地帶只能“黑飛”的無人機,終于迎來政策破冰,由此也讓這一領域的“錢途”進一步顯現。4月9日,民航局發布消息稱,為彌補管理空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政對無人機運營商如何取得經營許可證等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從此有據可依。不過不少業內人士也注意到,因京東、順豐等企業紛紛試水國內無人機快遞業務,讓無人機貨運如何管理問題在行業中具有極高關注度,但新政中明確提出,不涵蓋載客、載貨領域。北京商報記者也獲悉,由于安全風險等級不同,相關貨運管理政策仍在探索評估階段。
政策補缺
多年以來,從事電影、賽事直播等領域航拍業務的大疆傳媒首席執行官喬巖一直被一個問題所困擾著,即企業使用無人機從事航拍活動需要獲得空域管理部門的批準,批準條件之一是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要列明“空中拍照”等通用航空飛行活動,而此項登記需要依據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予以確認。但現實中,這樣的經營許可證并沒有途徑獲得,即使是從事大型國家級航拍項目,都無法從正規渠道進行申報。這樣一來,企業一直以“飛行演示”等各項名義規避管理,處于“黑飛”狀態。
“近兩年來,越來越多的無人機運營商反映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無法取證的問題,并建議民航行業管理部門盡早出臺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此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填補了行業管理空白,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將有章可依、有據可查。”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新規中明確,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內地(港澳臺地區除外)使用最大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機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機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同時,《辦法》對無人機經營許可的準入條件進行了簡化,僅保留企業法人、經實名登記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認證的培訓能力和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基本許可條件。
業內專家分析,《辦法》的發布反映了民用無人機市場發展的需求,標志著國內民用無人機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的管理法規制度建設已邁出了第一步。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教授羅亮生認為,《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為政府相關部門及無人機企業提供了作業空域等服務的法律依據,為政府對無人機分類分級管理提供了決策依據,以疏導和控制相結合的方式,改變了現在個別地方一味禁飛的狀況。
大浪淘沙
近年來,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市場增長迅速,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電力、測繪、安防等領域的應用日益成熟。據預測,2017-2021年,中國行業級無人駕駛航空器市場規模將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長,并大有在通用航空、貨運航空等諸多領域替代有人駕駛航空器的趨勢。另據分析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民用無人機市場銷售規模達到11.3億元。隨著無人機應用領域的逐漸擴大,需求逐漸提升,預計2018年我國民用無人機市場規模將達到32.74億元。可與此同時,無人機行業的快速起飛加之監管缺失也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等問題。一年多來,中國內地已經發生了多起因無人機引發的安全事故。昆明長水國際機場的凈空保護區更是曾連續發生多起無人機非法飛行事件,對飛行安全造成隱患。一時間,無人機成為威脅民航安全的“敏感詞”。
除了安全問題令人憂心外,不少無人機公司在資本、技術以及營銷層面也并非發展得順風順水。針對起飛階段風波不斷的無人機行業,河南三和航空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陶亮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無人機行業一直都是技術驅動型,現階段行業已進入大浪淘沙時期,光拿著PPT去忽悠投資人的方式越來越行不通,一家公司如果沒有核心技術或用戶解決方案,肯定難以生存下去。當然,對于更多企業來說,隨著技術的日臻成熟以及政策的逐漸完善,無人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發展道路也會越來越寬。”
但也有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分析師指出,為了規范無人機行業,民航局在去年5月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這一規定是給無人機產品本身一個合規身份,而在《辦法》實施后,意味著企業可以合法合規經營了,但這一行業的飛行審批依舊處于收緊態勢,如何讓無人機能夠飛得起來將是未來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共同的命題。
仍存留白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在無人機領域,貨運商業化是熱點話題。就在3月底,順豐控股發公告稱,公司子公司江西豐羽順途科技有限公司榮獲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頒發的國內無人機航空運營(試點)許可證。這表示,順豐物流無人機可在民航局批準的試點區域內使用無人機開展物流配送。而京東也獲得了民航局西北地區管理局的授牌。業內普遍認為,在經歷了多年發展后,中國的無人機市場正被電商和快遞巨頭帶到新的高度。故不少業內人士提出疑問,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不適用新規?
對于這一業內普遍關注的問題,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也坦言,由于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較復雜,安全風險等級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此次發布的《辦法》并未將載客和載貨類囊括在內。
有業內專家進一步分析稱,無人機在物流領域的發展確實尚存在一些待解問題,包括如何將無人機的事故風險概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如何讓無人機在各種天氣下保持穩定性;無人機貨運需大量執飛較長航線,怎樣解決通訊及干擾問題等。
其實為了滿足載貨類無人機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民航局于去年8月和12月分別專門批復了江西和陜西兩個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物流配送的運營試點,欲探索出符合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特點的、有針對性的管理模式和運營標準,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加快制定相關運營和安全管控標準,固化試點成果,輸出中國標準和管理模式。同時啟動相關立法,完善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法規體系。
“接下來,我們會評估載貨類與《辦法》相關條款的匹配度,決定是否在同一部規章中予以規范。”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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