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多年前的文件規定,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需具有民航局頒發的適航證或特許飛行證。但目前無人機領域缺少專門適航文件,適航在無人機領域并未真正落地。
航空器上天一定要保證安全性,這也是適航證存在的重要意義。專業解釋是,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是指該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統的整體性能和操縱特性在預期運行環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種品質。該品質主要是通過適航認證與管理來實現的。
就無人機適航問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作出規定: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飛行活動,除滿足7公斤以下、視距內飛行、晝間飛行等全部條件外,應通過地區管理局評審;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飛行活動需要評審時,由運營人會同空管單位提出使用空域,對空域內的運行安全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地區管理局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或評審,出具結論意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空域內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民航有關規定,經評估滿足空域運行安全的要求。評估應當包括適航證件(特殊適航證、標準適航證和特許飛行證等)、駕駛員和觀測員的基本信息和執照情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性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活動計劃等。
那么對于航空器適航,我國具體是怎樣管理的呢?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由民航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明確,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適航標準和程序。具體規定內容是: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計民用航空器,應當持航空工業部對該設計項目的審核批準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型號合格證。民航局接受型號合格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型號合格證。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必要的生產能力,并應當持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型號合格證,經航空工業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民航局接受生產許可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生產許可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規定頒發適航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均不得生產民用航空器。但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但因特殊需要,申請生產民用航空器的,須經民航局批準。
按照前款規定生產的民用航空器,須經民航局逐一審查合格后,頒發適航證。
第九條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民航局頒發的適航證,方可飛行。
第十五條加裝或者改裝已取得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經民航局批準,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須經民航局審定。
圍繞適航部分,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2007年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
想要獲得適航證,申請人需要向局方提供相關申請文件,并接受局方對航空器進行適航檢查:
1.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所申請的航空器其各種合格證件、技術資料、持續適航文件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與批準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
2.局方認為必要時,申請人應當對該航空器進行驗證試飛,以證明其飛行性能、操縱性能和航空電子設備的功能符合適航要求;
3.如果該航空器是使用過航空器,申請人應當提交曾在該航空器上所完成的所有改裝、維修、檢驗、試飛和校正等工作記錄以供檢查,并提供適航指令、服務通告執行情況記錄及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必要時,申請人應在局方適航檢查前,對該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并向局方提交檢查報告。
4.申請人應當認真解決局方在上述檢查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并提交該航空器已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準,航空器處于安全可用狀態的證明材料。
而未能取得有效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從事下列飛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應當取得第一類特許飛行證:
1.為試驗航空器新的設計構思、新設備、新安裝、新操作技術及新用途而進行的飛行;
2.為證明符合適航標準而進行的試驗飛行,包括證明符合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的飛行、證實重要設計更改的飛行、證明符合標準的功能和可靠性要求的飛行;
3.新飛機的生產試飛;
4.制造人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5.制造人為訓練機組而進行的飛行;
6.為航空比賽或展示航空器的飛行能力、性能和不尋常特性而進行的飛行,包括飛往和飛離比賽、展覽、拍攝場所的飛行;
7.為航空器市場調查和銷售而進行的表演飛行;
8.局方同意的其他飛行。
從事以下飛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或目前可能不符合有關適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條件下能安全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取得第二類特許飛行證:
1.為改裝、修理航空器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2.營運人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3.為撤離發生危險的地區而進行的飛行;
4.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飛行。
以上關于適航的文件普遍發布時間較早,當時我國民用無人機市場遠沒有現在繁榮。隨后,面對逐漸發展的無人機行業,據中國航空新聞網報道,2009年6月4日民航局頒發了《關于民用無人機管理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作為對民用無人機的過渡性管理辦法,該規定要求民用無人機申請人辦理臨時國籍登記證和I類特許飛行證;并要求結合實際機型特點,按照現行有效的規章和程序的適用部分對民用無人機進行評審。評審的基本原則是:進行設計檢查,但不進行型號合格審定,不頒發型號合格證;進行制造檢查,但不進行生產許可審定,不頒發生產許可證;進行單機檢查,但不進行單機適航審查,不頒發標準適航證。
2012年1月13日,民航局適航管理文件《民用無人機適航管理工作會議紀要》,此文件明確了單機檢查時以《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為基礎,制定具體檢查單和檢測方法;以具體使用環境下能安全飛行為標準,以確定使用限制為重點,頒發I類特許飛行證。
據中國航空報,在上述管理政策下,2011年民航局適航審定司為安華農業保險公司研制的AH-3N型無人機頒發特許飛行證。這是我國首架獲得特許飛行證的固定翼無人機。2013年12月,民航局適航審定司想濰坊天翔航空工業有限公司的V750型無人機頒發特許飛行證。這是國內首架獲得特許飛行證的旋翼類無人機。而進一步地,2014年9月媒體報道,經過兩年反復的測試考核,中國民航局認為V750已經符合民用飛機的適航要求,決定向其頒發適航許可證。
綜合以上不難看出,我國民用無人機適航取證之路走得較為艱辛?,F階段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無人機的正式適航規章,所以無人機的適航審定工作只能以有人機為基礎。
不過,由于無人機市場迅速發展,民航局也加大了對無人機適航取證工作的重視。2015年年末《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在民航局征求意見,共收到20封郵件,36條具體意見。來自無人機生產兼經營廠商和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意見較為集中,反映了執行層面各環節取證難、政策不配套等問題。結合此次征集到的意見,運輸司委托中國航協通航分會對無人機企業進行調研,組織召開研討會,對《辦法》提出了建設性意見,主要包括:一是對無人機類型及用途進行分級分類,豁免或簡化25公斤以下無人機適航、機載無線電臺等取證環節,二是進一步降低無人機企業市場準入門檻,不宜套用設立通航企業條件,三是設定辦法生效的緩沖期,實現平穩過渡。民航局將繼續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行業意見,針對無人機運行特點完善無人機管理。
2016年以后,陸續有無人機適航相關工作進展情況的小道消息曝出,無人機適航審定工作正在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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