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米波雷達在全球范圍內熱度持續升高,如今該技術不僅在乘用車市場,在智能家居、康養等領域也誕生了不小需求。但對于無線電技術而言,特別是雷達,其頻段有著嚴格的規定,而國內外針對不同場景也有各自的規范。那么,毫米波雷達技術在不同國家不同場景下的規定又有異同呢?
接下來,本文就針對毫米波雷達技術,簡單介紹國內外對其頻段的不同規范,以及不同場景下毫米波雷達的應用、限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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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標準
目前,我國的毫米波雷達有如下5個使用頻段:24-24.25 GHz;24.25-26.65 GHz;59-64GHz;76-77 GHz;76-79 GHz。
但隨著規范不斷被完善及更新,目前以上5個頻段有的被細化了用途,有的則被重新分配了使用場景。下文將介紹這5個頻段的歷史變更信息。
24-24.25GHz
來源于2005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將24-24.25GHz頻段規劃用于H類通用設備,可用于汽車雷達。
(注:H類設備使用頻率:24-24.25GHz;發射功率限值:20mW (e.i.r.p))
24.25-26.65GHz
來源于2012年,工信部發布《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548號),將24.25-26.65GHz頻段規劃用于汽車雷達(注:使用帶寬至少500MHz)。
59-64GHz
2006年我國發布了《關于 60GHz 頻段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技術應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作為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的補充,對該頻段的使用作出如下要求:
1、載波頻率容限:500x10-6;
峰值等效全向輻射功率限值:47dBm;
平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限值:44dBm;
3、帶外發射限值 (e.i.r.p):57-59GHz 及 64-66GHz: -5dBm/MHz(有效值)
在2014年,我國又發布了行業標準《60GHz頻段無線電設備射頻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
76-77GHz
同樣來源于2005年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將76-77GHz頻段規劃用于車輛測距雷達。
但2019年,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工信部發布第52號公告,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進行了調整,將76-77GHz頻段從目錄中移除,不再將該頻段的車輛測距雷達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
76-79GHz
由于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分別在2015年及2019年作出兩項決議:①將76-81GHz頻段劃分為汽車雷達全球協調一致的使用頻段;②將24.25-27.5GHz頻段劃分為全球協調一致的5G毫米波使用頻率。
隨著不少國家開始引導汽車雷達的使用頻段向77GHz頻段遷移,我國再次進行了調整。2021年,工信部出臺《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21〕181號),規劃76-79 GHz用于汽車雷達。
文件中特意強調此段頻率用于汽車雷達,主要使用場景包括自適應巡航控制、防撞、盲點探測、變道輔助、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行人探測等。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該頻段不能用于其他類型陸基雷達,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無人機、氣球、飛艇等)上裝載使用的雷達。
綜上所述,以上5個頻段目前的使用情況如下:
24-24.25GHz;(仍可繼續使用)
24.25-26.65GHz;(不再受理和審批新的設備,原設備用到報廢為止)
59-64GHz;(無變動,居家、工業應用較多)
76-77GHz;(2019年11月19日前投入使用的設備用到報廢為止)
76-79GHz;(用于新的汽車毫米波雷達設備)
值得一提的是,對頻段使用的審核機制,181號文件中第四條表示,在76-79GHz頻段內設置、使用汽車雷達,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汽車性能、安全駕駛、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環境輻射限值的規定。
而第五條表示,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應當符合“汽車雷達的射頻技術要求”,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此外,新的181號文件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而以往相關規定與181規定不符的,以181號規定為準。
歐洲標準
根據ESTI EN(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目前歐洲針對毫米波雷達規劃了以下頻段:
24.05-24.25GHz:窄帶汽車雷達
24.05-24.5GHz:寬帶低激活模式雷達
77-81GHz:短距交通運輸雷達設備;
76-77GHz:地面車載雷達;
76-77GHz:固定基礎設施雷達;
76-77GHz:鐵路/道路交叉路口障礙物檢測系統雷達;
24.05-24.25GHz
該頻段為為窄帶汽車雷達,規定了如下功率限值,根據不同頻段、不同功率以及不同頻譜接入的條件,分了A,B,C,D,E五種信號類型。
24.05-24.5GHz
據了解,歐標定義了24.05-24.5GHz的WLAM,寬帶低激活模式雷達,其中WLAM所包含的SM(sub mode:子模式)有三類:
子模式1(SM1):朝前的雷達,用于正面校準子模式;
子模式2(SM2):前置雷達,前部緊急APPS(主動行人保護系統:Active Pedestrian Protection System)子模式,在攝像頭監測到碰撞事件時,激活用于緊急制動支持,車速超過20km/h;
子模式3(SM3):面向后方的雷達,后方停車子模式,只在車輛向后移動以更好地辨別行人時激活,速度 < 30 km/h;
WLAM功率限值
其他 ?
77-81GHz:短距交通運輸雷達設備;來自文件ETSI EN 302 264。
76-77GHz:地面車載雷達;來自文件ETSI EN 301 091-1。
76-77GHz:固定基礎設施雷達;來自文件ETSI EN 301 091-2。
76-77GHz:鐵路/道路交叉路口障礙物檢測系統雷達;來自文件ETSI EN 301 091-3。
在功率方面的規范如下:
所有76-81GHz頻段的Peak e.i.r.p功率限值均為55 dBm;
平均功率譜密度:-3dBm/MHz @ 77-81GHz
非脈沖雷達平均功率:50 dBm @76-77GHz;
脈沖雷達平均功率:23.5 dBm @76-77GHz;
美國標準
根據FCC Part 15文件,毫米波雷達產品組合中的毫米波器件能夠在60GHz至64GHz頻段或76GHz至81GHz頻段內發送和接收FMCW信號。根據設備操作,此類設備被視為有意輻射器。而對于大多數用例,FCC15.255涵蓋了57GHz至71GHz范圍內的規范:
固定場擾動傳感器或短程交互式運動傳感用例
值得一提的是,76GHz至81GHz適用于FCC第95部分涵蓋的汽車用例,如FCC95.3331中所述,此頻段內允許的用例包括車載雷達、機場空運操作區域中的固定或移動雷達,但不包括飛機上安裝的雷達和FOD檢測雷達。
15.255.C2和15.255.C3涵蓋了大多數60GHz至64GHz毫米波雷達器件,其基頻輻射限制此外在功率上有如下要求:
1.對于在61.0Ghz至61.5Ghz頻段內工作的固定場擾動傳感器,超出此帶寬但在57GHz至71GHz范圍內的輻射平均功率不得超過10dBm,峰值功率不得超過13dBm。
2.超出61.0Ghz至61.5Ghz頻段的意向用例必須滿足57Ghz至71Ghz頻段的相關限制,而不是滿足61.0Ghz至61.5Ghz帶外用例的額外限制。
結語
縱觀以上標準,能夠發現在汽車領域,世界多個地方的規范都在朝著77GHz看齊,但也不乏有24GHz的應用。
不過從技術上來說,在作用距離性能方面,77GHz雷達由于頻率高,更容易受大氣、雨霧衰減影響,所以反而會弱于24GHz雷達。但另一方面,24GHz通用開放頻段的特點,也或將面臨比較大的法規風險和干擾問題。只是目前國內還沒有和美國一樣,明確禁止77GHz在非車載領域的應用,而未來暫未可知。
此外,60GHz是目前國際上比較穩定的頻段,規范變化也不大,而目前更多的工業、智能家居等應用都以60GHz為主,未來也有不小增長空間。
編輯:黃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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