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SJ/T11364-2006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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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標識要求》適用的產品范圍與《管理辦法》是否一致?
答:《標識要求》作為《管理辦法》的配套標準,其適用的產品范圍與管理辦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不包括軍工產品和出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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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是什么?
答:《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頒布的一部部門規章,《標識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標識要求應參照《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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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標識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規定的限量要求”,請問這個“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據《限量要求》確定的拆分原則,首先應將電子信息產品或零部件劃分為不同的組成單元(見《限量要求》標準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該組成單元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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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總則第二款“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被采購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上述標識,但必須向采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相應地,采購方應在其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上進行標識,且標識信息范圍應包含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該款的設置主要是為了避免產品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出現重復標識、資源浪費的情況。根據此款規定,標識可以只出現在最終產品上,但標識信息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責任和義務為終端產品制造商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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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元器件或者原材料,是否需要按照《標識要求》進行相關環保信息的標識?
答:所有在中國市場進行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都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采購的元器件或者原材料,原則上應該進行相關環保信息的標識,但如果元器件或原材料供應商與下游生產商之間有協議,那么元器件或原材料可以不進行標識,將相關環保信息傳遞給下游生產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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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標識要求》要求標志應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請問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標準?
答:“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難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國際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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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問:《標識要求》規定了標志顏色,企業在進行具體標識時是否必須根據標志選用綠色或橙色?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顏色為推薦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但必須讓消費者和用戶感覺是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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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問:《標識要求》圖1標志中的“e”是什么字體?比例如何?
答:為了標志設計的美觀,標志中的“e”采用了美術體,其構成比例可以從圖3的標準網格中得到。為了方便企業按照《標識要求》自行制作標志,信息產業部的網站提供了該標志矢量圖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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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問:《標識要求》規定的標志規格最小為5mm×5mm,如果制作這樣大小的標志貼在產品上很不顯眼,怎么辦?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規格僅為最小要求,標注時可以根據產品規格的實際情況將標志按比例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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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所有組成單元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均未超過《限量要求》的產品是否必須標識《標識要求》圖1所示的“e”標志?
答:此種情況同樣需要根據《標識要求》的規定標識《標識要求》圖1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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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問:手機產品的銘牌一般在電池倉內,標識可否同銘牌一樣,標注在這個位置上?
答:《標識要求》對標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標識應標注在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可見部位,手機產品的電池倉是消費者使用產品時可見的部位,所以手機產品可以將標識標注在電池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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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問:產品的操作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可否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答:嚴格地說,按照《標識要求》的要求,標識應標注在使用說明書中。但特殊情況下,如上述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也可以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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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問:是否可以在電子版產品說明書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答:電子版產品說明書(刻錄在光盤活磁盤上)作為說明書的一種,在產品無其他紙質說明書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的一種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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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問:企業是否可以在企業網站上進行自我聲明?
答:由于目前我國互聯網的普及率并不高,在企業網站上提供有關信息的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費者或廢棄產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時了解相關信息,按照《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的有關規定,產品除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以外的所有環保信息的載體只有產品本身和說明書兩種,在企業網站上提供相關信息的方式只能作為一種補充或輔助的手段。特殊地,對于不會流散到無法通過互聯網獲取相關信息的電子信息產品,如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可以僅通過企業網站進行產品相關環保信息的聲明,但企業必須將相應的網址信息準確告知用戶,并保證用戶可以得到此信息。由于僅通過網站進行聲明而使用戶未得到相關環保信息而發生的糾紛,企業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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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問:標準中首先規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標圖1所示標志,且不需要在說明書中進行進一步說明,之后又規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在產品說明書中標“○”,這如何解釋?
答:圖1標志的標識對象是產品,組成產品的所有單元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才可以選用此標志進行標識。而“○”的標識對象是產品中某一部件對應的某一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整個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情況下,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許在產品說明書中標“○”的目的是讓企業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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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問:《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是什么意思?
答:《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不是企業填寫表格時的通用要求,生產者或進口者在使用時可以將括號及其中的內容替換為與實際情況相對應的描述。由于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業經過努力可以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術或經濟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設置括號的目的是允許企業進一步說明,以區別兩類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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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問:《標識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標識應對應到部件,請問產品的部件應如何劃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標識?
答:部件是一個產品中由多個元器件組成的、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元器件組合。電子信息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的部件劃分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的部件劃分方式由企業自行規定,只要符合行業慣例即可。按照《標識要求》的有關規定,產品僅需“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所在部件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標“○”的部件)并不強制要求以《標識要求》表1的格式在產品說明書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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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問:可否用“其他”來表示難以劃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為《標識標準》表1中的部件名稱。
答:按照部件來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目的是為了讓回收處理企業更好地了解產品成分信息、分類回收利用,如果用“其他”來代替“部件名稱”顯然起不到這樣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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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問:在產品說明書中使用《標識要求》表1進行有關環保信息標識時,可否將表格的標識范圍擴大以提供更多的有關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信息?
答:《標識要求》中提供的表格是最低要求,企業可以以告知消費者和回收處理企業更多有關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信息為目的擴大表格的標識范圍,但不得對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進行刪減或影響原有信息的明示。提供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名稱及含量、增加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數量以及在部件后標出每個部件分別的環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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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問:如果同一產品中不同零部件單元的環保使用期限不一致,作為整機的環保使用期限應該如何定義?
答:根據“木桶原理”,整機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最差單元(零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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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環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時有必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產品達到標示期限的使用條件。此外,由于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是由壽命最短的一個零部件決定的,所以,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單獨的標識,而整機則應在說明書中說明其標示期限所覆蓋的部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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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問:《標識要求》中提到“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日期即為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那么產品是否應標識生產日期?具體應如何標注?
答:《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都沒有提出對產品加注生產日期的規定,但《管理辦法》引入了產品環境質量安全期限即“環保使用期限”的概念,這實質上就是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提出了“限期使用”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以下簡稱《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根據此規定,結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除應標識環保使用期限(相當于《質量法》中提到的“安全使用期”)外,還應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又根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五條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生產日期應當印制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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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問:企業自行制定環保使用期限有困難,是否有可以參照的通則?
答: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組建了一個新的項目組,其目標就是研究制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該項目組正在制定《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該通則為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企業在制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時參考。預計可以在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實施前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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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回收利用?
答:《標識要求》中定義的“回收利用”是從原理上解釋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義,所有電子信息產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從環保的角度出發,垃圾其實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標識要求》的目的是鼓勵將廢棄的電子信息產品集中處理,不要隨意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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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問:《標識要求》中規定“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的產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棄”,這是否意味著生產廠家必須承擔對電子信息產品的回收任務?
答:這句話是用來提示消費者和產品用戶的,并不是對企業的要求,《標識要求》不涉及解決產品回收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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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問:GB 18455-2001是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如何得到該標準的有關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稱為《包裝回收標志》,是2001年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引用而成為《標識要求》的一部分,解決了《標識要求》關于包裝物名稱標識的問題。與《標識要求》相關的包裝物標識問題在后續問答中給出,其余有關GB 18455-2001的問題可以直接向該標準的起草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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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問:產品包裝用的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是否需要標識?
答: GB 18455-2001標準6.2條規定,“每個包裝件上一般僅標打一個標志”。其中,“包裝件”是指產品及包裝物以銷售、運輸為目的通過包裝操作結合而成的有機整體。按照此規定,企業僅需在產品包裝件最外層的主要包裝物上標打包裝回收標志,對其進行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我們鼓勵標識,但不作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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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問: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認DIN6120標準或ISO的相關標準?
答:在中國銷售的產品,若相關領域已經存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則該產品必須要滿足中國的國家標準要求。所以,當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要求不一致時,應優先考慮滿足國內標準要求。如果國家標準是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則執行了國家標準就等于“接受或承認了”相關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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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問:在同一包裝物上是否可以同時印刷中國和國際(或其他國家)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標志?
答:在保證滿足中國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這種做法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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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問:是否可以在外包裝箱上對內裝的產品包裝物進行統一標識?
答:可以。但是包裝回收標志實質是為了便于包裝物的分類回收利用,內裝的包裝物如果不能隨外包裝箱一同進入回收系統則此種標識便失去了意義,所以我們更鼓勵在每一個包裝物上都標打包裝回收標志。當然,比起僅對外包裝箱進行標識而其他包裝物什么都不標的做法,這樣的方式還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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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問:為配套而采購的產品(零部件),供方可以不貼標識,那么相應地包裝物是否可以不標識?
答:按照《標識要求》總則中的規定,為配套而采購的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包括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在內的各種標識。事實上,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產品,其包裝物都被供應鏈下游的企業客戶得到,基本不會造成亂丟亂棄、污染環境、無法回收利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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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問:包裝物材料名稱應選擇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中的哪一種進行標識?是否需要將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全部標上?
答:包裝物材料名稱只需選擇材料的中文名稱、縮寫、材料代號中的任意一種進行標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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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問:標識包裝物材料名稱時只需標注包裝材料代號即可還是需要將回收標志一同標上?包裝材料代號應放在回收標志的什么位置?
答:按照《標識要求》和GB 18455-2001標準的有關規定,回收標志和包裝材料代號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標識,標識包裝物材料名稱時需一同標注。包裝材料代號一般應放在回收標志的中部,代號過長時也可放在回收標志的下部進行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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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問:對于GB 18455-2001中沒有規定的包裝材料應如何標識?
答:包裝物材料種類繁多,不可能一一列舉,GB 18455-2001標準列表中的包裝材料只是舉例,其他未列明的包裝材料只需據實按照標準要求標出即可。未列明的包裝材料名稱、代號、縮寫等信息可以參照有關國際標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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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問:標識塑料包裝物代號時,是否可以將01、02、03等編號中的“0”去掉,即只標識1、2、3等編號?
答: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必須嚴格按照GB 189455-2001標準的要求執行,這種做法是不被接受的。隨著包裝物種類的增多,一位數字的編號已經不能滿足包裝材料的編號要求,所以標準在一位編號前增加了“0”,目前歐盟也是這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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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問:紙類包裝物是否可以只采用國際通用的標識?
答: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產品,紙類包裝物(即GB 189455-2001標準4.2表2中的類別II)應按照GB 189455-2001標準所規定的標志樣式進行標識,在滿足GB 18455-2001標準所規定的標識要求的情況下,也可以加貼如下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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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問:復合材料應如何標識?
答:復合材料應按實際組成成分進行標識,各成分的材料代號用“/”隔開即可。如果復合材料的成分過于復雜或者配方保密的,也可以只標識主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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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問:產品包裝物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質構成時應如何標識?單獨銷售的小部件膜塑在紙板上(如耳機的包裝、帶有贈品的電池包裝)時應如何標識?
答:如果組成包裝物的各物質緊密結合,不易分開,則兩種物質可一同標識,各物質的材料代號用“/”隔開即可;如果組成包裝物的各物質易于分離,則應分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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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SJ/T 11363-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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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問:歐盟RoHS指令的補充文件2005/618/EC已經規定了六種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為何還需要另外起草《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限量要求》)這個行業標準?它們有何異同?
答:《限量要求》是為配套國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實施而制定的,其限量要求在以均勻材料為計量單位時與歐盟2005/618/EC規定濃度限值完全相同,但《限量要求》還規定了另外兩個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計量)單元:金屬鍍層與小型零部件(4mm3)。這兩種情況在電子信息產品中普遍存在,若監督測試或控制檢查時都按均勻材料來計量或設定限值,則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產品滿足歐盟2005/618/EC的限值規定就一定可以滿足《限量要求》的規定,而反之則不然,但出現矛盾的概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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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問: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質)”?某公司的產品中被查出鍍層中有害物質含量超標,而該公司確實是無意的,該公司是否不應該受到處罰?
答:《限量要求》中對“有意添加”已有明確定義,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為了解決金屬鍍層難于按照均勻材料來拆分檢測或判斷的問題,但由于“有意”或“無意”在實際的操作中無法判斷,所以引用了《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標準作為客觀判別依據。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鍍層中的有害物質是不會超標的。為避免少數人以“無意”作為借口,若查出超標使用有害物質,則必須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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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問:金屬鍍層也是一種均勻材料,為什么要單獨劃分組成單元?
答:一般情況下,單一的金屬鍍層都是均勻材料,但這些材料卻不容易通過機械拆分的方法與基材分離而獲得,這種單元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實際的操作(監督檢測)時可能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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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問:為何要將“小型零部件或材料(小于或等于4mm3)”作為電子信息產品中的一個組成基本單元(EIP-C)?4mm3怎么來的?
答:由于電子信息產品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零部件,這些零部件往往由許多種均勻材料(即EIP-A)組成,在絕大多數實際情況下,這些小型零部件不易通過機械拆分的方法分離而獲得均勻材料,這種單元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實際的操作(監督檢測)時可能遇到的問題。考慮到按EIP-A測試時得到結果的一致性,通過大量的理論分析與試驗研究,得到4mm3的劃分標準。主要的原理是:1)體積是影響拆分的最關鍵因素,至于質量或面積,如果太小或太少可以通過多個樣品歸類的方式解決;2)進一步拆分到均勻材料與不拆分能得到一樣的結論(合格與否),至于具體含量的多少并不重要。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電容器的引腳上鍍有錫鉛焊料(37%Pb),按照法規的要求,這顯然不合格,拆分測試做不到,如果整體不拆分檢測,它的鉛含量會由于該電容器其他部分不含鉛而使實際測試的結果變小,但如果變小到不低于0.1%,則可以同樣得到一個不合格的結論。這種做法不但可以免去不必要的過渡和不可能的拆分,節約時間與成本,而且還可以得到與拆分到均勻材料后測試相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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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問:《限量要求》中提到的“檢測單元”是不是就是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
答:實際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稱主要是考慮到使用的方便。“組成單元”是相對于電子信息產品來說的,而實施測試的時候則通常使用“檢測單元”。標準中還規定了“檢測單元”必須是“組成單元”,這樣得到的結果就可以與要求的限值對照以判斷合格與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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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問: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成百上千,是不是只要一個不合格該產品就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是否太苛刻?
答:是的,只要一個組成單元(EIP-A/B/C)不合格則該產品就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歐盟的RoHS指令在限值方面的要求也是如此,這樣一方面可以達到控制有害物質使用的目的,另外一方面也做到了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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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問:《限量要求》為何要將組成單元按EIP-A/B/C的順序歸類?
答:《限量要求》將電子信息產品的基本組成單元做了分類,采用分別設定限值的方法。EIP-B/C的組成單元分類主要是考慮到監督實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對前面的EIP-A的補充,因此,要按此順序規類或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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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SJ/T 11365-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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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問:請解釋一下《檢測方法》與國家質檢總局先前出臺的部分有害物質檢測方法標準(SN標準)以及與目前正在起草的IEC62321標準之間的關系,以及這些標準的適用范圍。
答:《檢測方法》主要是配合國內的《管理辦法》的實施而制定的,它針對的主要是在國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及其部件。該標準的內容與IEC62321標準內容基本一致,經過了多家知名實驗室的試驗驗證與研究,證明是可行和可靠的。只要是在電子信息產品以及其構成材料方面使用,嚴格按照標準的要求和國際實驗室的管理標準進行,就可以獲得準確的結果。該檢測標準增加了規范性附錄《有害物質檢測過程中的機械拆分制樣方法》,而IEC標準上規定的是資料性附錄,且沒有嚴格規范拆分的目標與細節,需要用戶自己規定或判斷。目前IEC的標準尚未最后公布,無法立刻獲得使用。與IEC標準相比,《檢測方法》的內容進行了精簡和合并,章節減少為八章。至于與SN標準相比,SN標準內容上更簡單些,結構上也不同,《檢測方法》包括了所有的相關方法的內容,而SN標準則分散為幾個標準,且主要是用于檢驗檢疫系統進出口檢測使用。企業可以視以上情況選擇使用,一般情況下,各方法之間所獲得的結果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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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問:測汞儀用于汞的測試證明有很好的結果,在檢測方法標準中為何不寫入?
答:第七章中規定的AFS方法就是測汞儀的原理,測汞儀僅是一個通俗的說法。另外,本標準也不排除其他精確方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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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問:第五章規定的XRF方法是一種篩選方法,被《限量標準》引用用于判斷 “有意添加”是否合適?
答:事實證明,XRF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快速判斷有害物質是否存在的篩選方法,它的特點就是不需要象化學精確方法那樣處理樣品,這點對于金屬鍍層來說非常重要。當然,它本身具有許多缺陷,如基體干擾、鍍層面積與厚度等等,但如果注意到其誤差來源與干擾因素,也可以獲得很好的結果。在沒有更好的方法來解決這類問題的情況下,XRF的使用是一個很好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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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問:使用8.1條款規定的定性方法來判斷是否“有意添加”六價鉻,是否過于嚴格?
答:在電子信息出品中使用了大量的電鍍件或電鍍工藝,其中傳統的電鍍工藝中一般都使用含有六價鉻的鈍化液來處理電鍍件,該工藝中六價鉻一般都集中在鍍層表面的一層很薄的鈍化層中。嚴格意義上講,按照均勻材料(EIP-A)的定義,鈍化層本身與電鍍層應該分別是不同的均勻材料,這種情況下,只要使用或在鈍化層中含有六價鉻,六價鉻就會超標,因此定性的方法通??梢宰龅竭@一點:只要使用了六價鉻就很容易被檢出,而如果不有意使用,通常不會定性檢出。因此,使用8.1條規定的定性方法一般都可以達到判斷是否有意使用或添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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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問: 如果使用8.2條中規定的按面積來測試計算六價鉻的濃度,測試得到結果以后也無法判斷是否合格,怎么辦?
答:由于《限量要求》標準或者國外的MCV法律定義都是以重量比來設定限值的,如果以面積來計算六價鉻的含有量顯然無法獲得合格與否的結論,這是就需要采取相應的方法:1)制定試驗研究制定自己的檢測規范,將測定的面積含量與重量比的關系建立起來;2)通過鍍層的厚度和密度來計算,然后轉化成重量比;3)內部控制使用8.1的方法定性判斷,為防止風險,檢出即判不合格。以上三條的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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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問:IEC標準CDV版中規定了(拆分后的)機械制樣方法,為何在該檢測方法標準中沒有?會不會影響測試的準確性?
答:《檢測方法》已經將機械制樣部分分散到每一相應章節,不同的樣品也應該有不同的制樣要求,因此,最好分散在相應部分。經過試驗驗證表明,不會因此影響結果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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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問:第七章中樣品的取樣稱量是否范圍過大不好掌握?
答:由于電子產品的結構組成材料復雜,含量高低相差很大,為了適應各實驗室和不同種類樣品的精確測定需求,只好將范圍放大,具體的稱量由實驗室自己根據情況選定,這對實驗室的本身能力也是一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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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問:整機產品如何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檢測?
答:對整機產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測先要進行必要的拆分?!稒z測方法》對于整機產品拆分提出了要求,將整機拆分為均質材料和檢測單元后,才可進行化學分析檢測。否則,檢測的結果由于基準不一致而無法進行合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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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問:標準中將檢測單元分成四種材料,分別使用不同的前處理方式,怎么理解“電子專用材料”?
答:精確測定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對樣品進行化學溶解,為了很好的溶解樣品,必須將檢測單元按材料的性質進行分類,以選取不同的溶解制樣方法。按材料學的分類方法,通常分成:有機高分子材料、金屬材料和無機非金屬材料等三種。但是在電子信息產品中,由于功能的需要,許多特殊材料往往不那么單純,通常同時含有上述材料中的三種或兩種類型,如導電銀漿、PCB基材、封裝化合物、紅外材料、壓電材料等。這類材料在本標準中通常以“電子專用材料’相稱,以便溶解制樣時使用符合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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