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電 子 行 業 標 準
SJ/T11364—2006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Marking for control of pollution caused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2006-11-6發布 2006-11-6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發 布
SJ/T11364-2006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A 和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參見附錄A。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檬、韓碩祥。
SJ/T11364-2006
引 言
由于技術和產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電子信息產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鉛、汞、鎘、
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為防止含有上述物質的產品在使
用和廢棄之后給人體健康和環境帶來的不良影響,促進電子信息產品滿足環保要求,進一
步規范電子信息產品標識,根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第39 號
令)有關要求,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工業界實踐,特制定本標準。
SJ/T11364-2006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可否
回收利用及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
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455-2001 包裝回收標志
SJ/T11363-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電子信息產品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
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
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3.2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hazardous substance
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不包括十溴二苯醚)。
其中“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 11363- 2006 規定的限量要求。
3.3生產者 producer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生產的自然人或法人。
3.4進口者importer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信息產品進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環保使用期限 environment-friendly use period
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
電子信息產品用戶使用該電子信息產品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
損害的期限。
3.6回收利用 recovery
對廢棄產品進行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過程,包括對
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7包裝物 packing material
為在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方便儲運,促進銷售,按一定技術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
及輔助物等的總體名稱。
4 總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所有電子信息產品應按本標準要求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
染控制標志。由于產品體積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產品上標識的,可以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
注明。
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上述標識,但必須
向采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相應地,采購方應在其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上進行標識,
且標識信息范圍應包含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
5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
5.1 總則
電子信息產品應按本標準要求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標志應清晰可辨、易見、
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
5.2 圖例
圖1、圖2 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的圖樣示例,其圖形釋義參見附錄B。
注:圖2 中數字僅為示例,使用時應替換為電子信息產品相應的環保使用期限。
5.3 顏色
圖1 所示標志建議使用綠色(C:85,M:31,Y:83,K:20),圖2 所示標志建議使用
橙色(C:0,M:75,Y:99,K:0)。如果電子信息產品顏色與圖示標志的推薦顏色相近使
其顯得不夠清晰、或圖示標志的顏色影響產品的整體美觀,也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醒目顏色,
其中模塑的可以與制品顏色相同。
5.4 規格
5.4.1 圖形規格
圖1、圖2 各部分線條比例分別如圖3、圖4 所示(網格數量為100×100)。其中圖2
數字字體為Impact,數字高度與圓環內外直徑之比為5:8:12。
注:Impact 字體的樣式可以在辦公或文字處理等軟件中得到。
圖3
數字高度
圓環內直徑
圓環外直徑
圖4
5.4.2 標志規格
生產者或進口者應根據電子信息產品及部件的大小選擇適宜規格的標志,其最小面積不
得小于5mm×5mm。
5.5 標識要求
5.5.1 采用圖1 進行標識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可以選擇以模塑、噴涂、粘貼、
印刷的方法直接標識在產品上,也可以選擇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注明。
5.5.2 采用圖2 進行標識的,若電子信息產品最大表面的面積大于或等于5×103mm2 且形狀
規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應以模塑、噴涂、粘貼、印刷的方法直接標識在電子信息
產品上;若電子信息產品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5×103mm2 或形狀不規則,可以不在產品表面
直接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注明。
注:形狀不規則產品如表面積很大但特別細長的線纜等。
5.5.3 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標識在產品上,則一般應標識在電子信息產品明顯處,
如產品的正面、設有功能鍵的側面及背面。當受功能、外觀設計等影響無法在產品明顯處標
識的,應標識在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其他可見部位。
6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標識
6.1 總則
電子信息產品應按本標準要求標識產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若產品中不
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選擇圖1 進行標識;若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選擇
圖2 進行標識,并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按6.2 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
6.2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
6.2.1 標識格式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標識格式見表1。
表1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標識格式
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
部件名稱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鉛(Pb) 汞(Hg) 鎘(Cd) 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 …… …… …… …… …… ……
○:表示該有毒有害物質在該部件所有均質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以下。
×:表示該有毒有害物質至少在該部件的某一均質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T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
求。(企業可在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表中打“×”的技術原因進行進一步說明。)
6.2.2 標識要求
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或進口者,應按6.2.1 所示格式
在產品說明書中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所在部件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其
中,表1 第一排為表頭,第一列為部件名稱,其他各列為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中的
含量,最后一排通欄用于符號含義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若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中不含有,即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所有
均質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11363-2006 規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則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對
應的含量標注為“○”;若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中含有,即該有毒有害物質或
元素至少在該部件的某一均質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T 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則
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對應的含量標注為“×”。
標識使用的漢字和符號,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mm。
7 環保使用期限標識
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應按圖2 標識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并在產品
說明書中對保證產品在環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給予詳細說明。其中,
標志中間的數字應替換為被標識產品的實際環保使用期限,單位為年。
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日期即為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自行規定。
8 回收利用標識
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的產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棄。
9 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
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或進口者應在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上按GB18455-2001
要求標識包裝材料代號。包裝物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5×103mm2 的,可以不在包裝物上直接
標識,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注明。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名單
(按首字拼音順序,排名不分先后)
安捷倫科技有限公司
愛立信(中國)有限公司
愛普生(中國)有限公司
北京譜尼理化分析測試中心
北京首信諾基亞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超威半導體(中國)有限公司
戴爾(中國)有限公司
東陶機器(中國)有限公司
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國際商業機器(IBM)中國有限公司
海爾集團技術研發中心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惠州市TCL 電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佳能(中國)有限公司
江蘇省電子產品監督檢驗所
浪潮集團有限公司
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
聯想(北京)有限公司
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
寧波波導股份有限公司
青島海信集團
清華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研究院
日電(中國)有限公司
日立(中國)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佳電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
蘇州UL 美華認證有限公司
蘇州市電子產品檢驗所有限公司(蘇州質監站)
索尼(中國)有限公司
天津市電子學會
廈門華僑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夏普辦公設備(常熟)有限公司
香港利盟國際(中國)有限公司
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
信息產業部電子第五研究所
信息產業部專用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兄弟(中國)商業有限公司
熊貓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雅保化工(上海)公司
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
中國電子質量管理協會
中國惠普有限公司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廢舊電子電器再生利用分會
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釋義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是企業用于聲明其產品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
法》有關標識要求的唯一有效標志,其內涵包括了電子信息產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
元素、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以及電子信息產品可否回收利用等三個部分。
圖1 一般為綠色,表示其環保屬性,即產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圖形中間是一
個美術體的“ e ”, 代表了電氣( electrical )、電子( electronic ) 以及環境保
護(environmental),象征著綠色環保的電子信息產品;圖形外圈帶有箭頭的線條形成一
個循環的圓,表示電子信息產品是可以回收利用的。整個圖形所表示出的含義是:該電子信
息產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綠色環保的產品,其廢棄后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
棄。
圖2 一般為橙色,突出其警示屬性,即產品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圖形中間
是一個可以替換的數字,明示出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圖形外圈同樣由帶有箭頭的
線條組成一個循環的圓,表示電子信息產品是可以回收利用的。整個圖形所表示出的含義是:
該電子信息產品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在環保使用期限內可以放心使用,超過環保使用期
限之后則應該進入回收循環系統。
參 考 文 獻
[1]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 2006 年2 月28 日 第39 號令
[2]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技術監督局 1997 年11 月7 日 技監局監發(1997)172 號
[3] Directive 2002/95/EC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EU
[4] Commission Decision of 18 August 2005,amending 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5/618/EC) EU
[5] GB 5296.2-1999 消費品使用說明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使用說明
[6] GB 18455-2001 包裝回收標志
[7] GB/T 16288-1996 塑料包裝回收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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