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源代碼軟件的法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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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源代碼(65730)
開放源代碼軟件的法律探討
另外應根據 產品質量法》第21條第2款“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
的 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的規定,明確中立的代碼質量檢測和認證機構的責任。建立安全響應和爭議解決的國際機制也十分重要。
目前,成立的中日韓”開放源碼三國同盟” 等組織應將開放源代碼軟件的安全事件響應和開放源代碼軟件.
開放源代碼軟件與非開放源代碼軟件之間的爭端解決納入該組織議程。該爭端解決機制應當包括:版權爭議的提交仲裁機制. 主權范圍內的訴訟 跨國涉訴的安排 非訴訟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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