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人工智能引入法學糾紛解決領域的原因以及經(jīng)典案例分析
一、我們?yōu)槭裁匆獙?a href='http://www.1cnz.cn/v/tag/150/' target='_blank' class='arckwlink_none'>人工智能引入法學糾紛解決
領域
也許很多人困惑為什么要將看起來毫不相干的兩
者結合,糾紛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何必苦思冥想將
人工智能應用到法律糾紛解決上。在實際生活中,糾
紛是數(shù)量巨大且大多簡單易斷的。在 2015 年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報告中顯示: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1210 件,審結 9882 件,比 2013 年分別上升 1. 8% 和
1. 7% ;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565. 1 萬件,審
結、執(zhí)結 1379. 7 萬件。由上述數(shù)據(jù)我們可以看出,絕
大數(shù)案件都是由基層審理,基層法官的人數(shù)有限,那么
法官們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法官工作量,是指一名
法官在一年正常有效工作時間內的辦案量,據(jù)調查統(tǒng)
計,一名基層法官一年至少要處理 200 起糾紛,在經(jīng)濟
較為發(fā)達的地區(qū)最多甚至能達到 400 多起。在一個工
作日一名基層法官至少要審結一起案件并且要書寫判
決等多項工作,這對法官的職業(yè)能力和身體素質都是
極大的挑戰(zhàn)。同時,由于法官的職業(yè)能力的高低不同,
同一類型的案件在全國各地不同地區(qū)甚至即使是同一
法院在不同時間段得出的判決結果都不相同。那么這
對于當事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對于整個社會的糾紛解
決也是不利的。如果想要把基層的法官能力提升到較
高的能力水平則需要極大的成本,且這個成本是無限
的,因為要在此以后將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水平都提升
到一個層面。在糾紛處理中,案件按難易程度綜合確
定為簡單、一般、復雜、非常復雜四種案件類型,其中簡
單和一般的案件居多。如果能夠將人工智能引入糾紛
解決機制,就可以較為妥善的解決這個問題。
二、建立一個糾紛解決的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可
行性
其實人工智能不僅是簡單的自然科學的利器,同
時它也會涉及到心理學、哲學和語言學等社會學科。
我們對于人工智能否解決糾紛的憂慮,不在于它是否
能嚴格按照法條去判斷,而是擔心它太過于按照法條
去判斷,即過于刻板,得出的判決會十分沒有“人情
味”。其實我們完全可以避免這一問題,人工智能的
發(fā)展是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只是時間的早晚。簡單來
講,人工智能與經(jīng)驗思維的關系是實踐與理論的關系,
人工智能是處于思維科學的技術應用層次,從思維角
度來看,人工智能不僅限于邏輯思維,同時要考慮形象
思維、靈感思維才能促進人工智能的突破性的發(fā)展。
從法經(jīng)濟學的角度出發(fā),只要獲取涉及的因素信息成
本足夠低,我們建立人工智能的總成本低于將法官的
職業(yè)能力全部提升到同一水平層次,那我們建立人工
智能解決糾紛就是有效率的。利用人工智能系統(tǒng)代替
基層法官處理簡單或者一般的案件,快速簡單的作出
對糾紛的處理。基于實用主義而言,這樣高效率的司
法方式是我們應該想要追求的。
前段時間發(fā)生的阿爾法狗事件引起了人們對于人
工智能的再次關注,雖然圍棋和法律不同,圍棋有多少
種走法思路的影響因素是有限的,路子再多也是具有
可確定性的量。法律卻不一樣,它要解決不僅僅是量
的問題。影響的因素眾多,不僅要考慮案件的情節(jié)對
法條的適用,還要超出法律規(guī)范本身,包括當事人的訴
求,案件的影響在一定范圍內的影響,甚至于我們國家
特殊的國情。法官傳統(tǒng)斷案模式具有更多的人情味在
里面。但是隨著社會科學水平的不斷進步與發(fā)展,只
要信息成本足夠低,我們可以將所有的相關因素都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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