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防控阻擊戰,在中華大地驟然打響。
截至到2020年1月29日,全國已有30個省(區、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從人口稠密的都市到人煙稀少的農村,都在構筑抗擊疫情的堤壩。從醫護人員到其他各行各業的人們,都在各自的崗位上為抗擊疫情默默奉獻。
作為交通管理行業的交警部門,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的重要指示,積極協助做好出入管控地區的人員、車輛、物品衛生檢疫工作,并開辟綠色通道,優先保障救護車輛、防疫車輛和運送醫護人員、藥品器械、民生物資等車輛通行,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筆者注意到有的地區為了遏制疫情發展,出臺了一些道路管制規定,禁止機動車在管制地區出行。其中的一項措施包括:在城區實行交通管制,交通信號燈一律實行紅燈。
這項舉措一出,引發了有關交通信號控制的探討,究竟是否可行,是否合理?筆者想從下面的角度進行一些探討:
交通信號控制的意義
交通控制就是依靠交通警或采用交通信號控制設施,隨交通變化特性來指揮車輛和行人的通行。那么什么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是指道路上向車輛和行人發出通行或停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燈色信息。包括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和行人燈信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那么紅燈亮起,禁止交通參與者(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是有法律依據的。
特情時期的交通管控
同樣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這里為特情時期的交通信號給出了一定的調整參考。言外之意,可以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例如,紅燈作為禁止通行的燈色顯示,或可以長時間顯示直至特情消失。
特情管控的措施
我們繼續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四十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那么我們看到,交管部門發布的消息均為交通管制信息,是職權范圍內的事情。
另外在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綜合來看,可以在路口長時間禁止通行措施,包括設置路障、告示牌和信號燈控制措施。
特情事情采取全向紅燈的合理性
其實我們注意到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發布第9號通告,自2020年1月26日0時始,除經許可的保供運輸車、免費交通車、公務用車外,中心城區區域實行機動車禁行管理。對違反通告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車輛,交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直至記12分。
那么這里有問題在于:我們路上的紅綠燈照常運行,真有心存僥幸的違章車輛上路了,在小區域范圍內轉了幾圈,去了超市又回家。那么我們真的要用警力人工篩查視頻,甄別出這些車輛?全向紅燈后,電子警察自然能夠記錄這些情況,是不是能更好地起到禁止效果。
如果說大家真的覺得路口紅綠燈確實沒有如此長時間一直顯示紅燈這種模式,那是否可以參考車道控制燈的設置形式,采用車道控制形式,或許我們的路口信號燈需要將特情時期的燈色顯示考慮進來,新增這個功能,以備不時只需,這也是一個實用的創新。
總而言之,在小范圍控制區域或者重點管制路口或區域,對于人員投入有限,管控限制設施投放力量不足、資金受限的地區,延伸發揮信號控制的力量,更新相應的信號控制設施,采用這種全向紅燈的控制方式,可以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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