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這幾年發展迅猛的,國內外的無人機標準也立項比較早,但好像都很少涉及到EMC和安規的需求,更多的側重于性能和合規性。歐盟和FAA都在研究如何進一步規范無人機市場,以深圳某疆為主導的國內無人機標準也陸續出臺了許多。
本篇重點節選歐盟無人機授權法規2019/945內跟EMC和安規相關的條例章節。主要側重“OPEN”類別中的一些無人機要求,授權條例中包含CE標志,技術文檔、合格評定程序和符合性聲明。
歐盟無人機授權法規2019/945
2019年3月12日
關于無人飛機系統和第三 無人飛機系統運營商
(7)依據(EU)2018/1139條例需要進行認證,專門用于機載使用并且只能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保護的航空頻率上運行的無人機不適用歐盟EMC指令2014/30/EU和RED指令2014/53/EU。
(8)如果無人機在3000GHz以下頻率進行無線電通信或無線測定,且存在有意發射或接收電磁波。這類不需要認證并且不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規定的航空用途頻率上運行的無人機將適用RED指令2014/53/EU。
(9)如果無人機不在RED指令2014/53/EU范圍內,這類不需要認證并且不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規定的航空用途頻率上運行的無人機將適用EMC指令2014/30/EU。
(11)如果在聯盟法規則中沒有專門針對相同產品的安全法規和特定規定,那么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適用于UAS的安全風險評估。
備注:這部分界定了非軍用無人機在歐盟銷售所需要的幾大指令,EMC指令、RED無線指令、安全指令、機械指令和玩具指令
附件
C0類無人飛機系統的要求
C0類UAS在UA上帶有以下類標識標簽:
C0類UAS應符合以下規定:
(1)MTOM小于250克(包括有效載荷);
(2)水平飛行的最高速度為19 m / s;
(3)在起飛點以上的最大可達到高度限制為120 m;
(6)由電力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24 V直流(DC)或等效交流(AC)電壓;其易觸及部分不得超過24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 內部電壓不得超過24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除非確保即使UAS損壞,所產生的電壓和電流組合也不會導致任何危險或有害的電擊;
(7)如果配備了跟隨我模式并且啟用了此功能,則該遙控設備應位于距離遙控飛行員不超過50 m的范圍內,并可以使遙控飛行員重新獲得對UA的控制;
C1類無人飛機系統的要求
C1類UAS在UA上帶有以下類標識標簽:
C1類UAS應符合以下規定:
(1)由材料制成,并具有性能和物理特性,以確保在人頭受到最終速度撞擊時,傳遞到人頭的能量小于80 J,或者作為替代,應具有MTOM小于900克,包括有效載荷;
(2)水平飛行的最高速度為19 m / s;
(3)起飛點以上的最大可達到高度限制為120 m,或者配備將地面以上或起飛點以上的高度限制為120 m或由遠程飛行員選擇的值的系統。如果該值是可選的,則應向遠程飛行員提供有關UA在飛行期間高于水面或起飛點的高度的明確信息。
(10)由電力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24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其易觸及部分不得超過24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 內部電壓不得超過24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除非確保即使UAS損壞,所產生的電壓和電流組合也不會導致任何危險或有害的電擊;
(11)具有符合標準ANSI / CTA-2063 小型無人機系統序列號的唯一物理序列號 ;
(17)如果配備了跟隨我模式并且啟用了此功能,則該遙控設備應位于距離遙控飛行員不超過50 m的范圍內,并可以使遙控飛行員重新獲得對UA的控制;
C2類無人飛機系統的要求
C2類UAS在UA上帶有以下類標識標簽:
C2類UAS應符合以下規定:
(1)MTOM小于4千克(包括有效載荷);
(2)起飛點以上的最大可達到高度限制為120 m,或者配備將地面以上或起飛點以上的高度限制為120 m或由遠程飛行員選擇的值的系統。如果該值是可選的,則應向遠程飛行員提供有關UA在飛行過程中高于水面或起飛點的高度的明確信息。
(5)對于系留UA,系繩的拉伸長度小于50 m,機械強度不小于:
(a)對于重于航空器的飛機,最大質量時其重量是航空器的10倍;
(b)對于比飛機輕的飛機,最大靜態推力和飛行中最大允許風速的空氣動力共同作用的力是其四倍;
(9)除非是固定翼UA,否則應配備遠程駕駛員可選擇的低速模式,并將最大巡航速度限制為不超過3 m / s。
(12)由電力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8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其易觸及部分不得超過48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 內部電壓不得超過48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除非確保即使UAS損壞,所產生的電壓和電流組合也不會導致任何危險或有害的電擊;
(13)具有符合標準ANSI / CTA-2063 小型無人機系統序列號的唯一物理序列號 ;
C3類無人飛機系統的要求
C3類UAS在UA上帶有以下類標識標簽:
C3類UAS應符合以下規定:
(1)MTOM小于25千克(包括有效載荷),最大特征尺寸小于3 m;
(2)起飛點以上的最大可達到高度限制為120 m,或者配備將地面以上或起飛點以上的高度限制為120 m或由遠程飛行員選擇的值的系統。如果該值是可選的,則應向遠程飛行員提供有關UA在飛行過程中高于水面或起飛點的高度的信息;
(3)可以由一名具有足夠能力的飛行員安全地控制穩定性,可操縱性和數據鏈路性能,該飛行員具有2019/947實施條例(EU)的規定,并在所有預期的運行條件下(包括在一項故障之后)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進行操作或者(如果適用)更多系統
(4)對于系留UA,系繩的拉伸長度應小于50 m,機械強度應不小于:
(a)對于重于航空器的飛機,最大質量時其重量是航空器的10倍;
(b)對于比飛機輕的飛機,最大靜態推力和飛行中最大允許風速的空氣動力共同作用的力是其四倍;
(7)由電力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8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其易觸及部分不得超過48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 內部電壓不得超過48 V DC或等效的AC電壓,除非確保即使UAS損壞,所產生的電壓和電流組合也不會導致任何危險或有害的電擊;
(8)具有符合標準ANSI / CTA-2063 小型無人機系統序列號的唯一物理序列號 ;
C4類無人飛機系統的要求
C4類UAS以可見的方式在UA上帶有以下標簽:
C4類UAS應符合以下規定:
(1)MTOM小于25千克(包括有效載荷);
(2)在所有預期的運行條件下(包括跟隨一個或多個系統的故障),根據制造商的指示,可以由遠程飛行員安全地控制和操縱;
(3)除飛行穩定輔助外,不具有自動控制模式,不直接影響飛行軌跡和失去聯系的輔助,但前提是在失去聯系的情況下可以預先確定飛行控制的固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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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歐盟無人機授權法規2019/945
文章出處:【微信號:EMCSTUDY,微信公眾號:電磁兼容小小家】歡迎添加關注!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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