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就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并為其消除影響。
該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軟件引發,系首例涉及微信數據權益認定的不正當競爭案。該案判決明確了網絡平臺對于其所控制的用戶信息享有不同性質的數據權益,同時厘清了網絡平臺不同數據權益間的權利邊界。
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分別是微信軟件的著作權人和微信產品的經營者。
兩被告開發、運營的“聚客通群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于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主要表現為:自動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為,包括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群發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動通過并回復、清理僵尸粉、智能養號;監測、抓取微信用戶賬號信息、好友關系鏈信息以及用戶操作信息(含朋友圈點贊評論、支付等)存儲于其服務器,攫取數據信息。
IT之家了解,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妨礙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兩原告對于微信數據享有的數據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軟件突破了微信產品未實現的功能,該部分新增功能契合了微信電商用戶提升自身管理與運營效率的需求,屬于技術創新具有正當性,并沒有妨礙或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被控侵權軟件用戶與其買家好友的社交數據權益應當歸用戶所有,用戶享有個人數據攜帶權,其將個人數據選擇以何種方式備份、存儲與該數據控制者無關,兩原告對于其所控制的用戶信息不享有任何數據權益。因此,上述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院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軟件批量化操作微信、發布商業活動信息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的作為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用戶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干擾,同時危及到微信平臺的安全、穩定、效率,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與服務的正常運行,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所規定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被控侵權軟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戶數據,存儲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務器內的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為,兩原告主張數據權益的微信平臺數據,可以分為兩種數據形態:一是數據資源整體,二是單一數據個體。網絡平臺方對于數據資源整體與單一數據個體所享有的是不同的數據權益。
責任編輯: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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