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8月5日聯合發布《關于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下稱“公告”)稱,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執行燈具等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
公告稱,經國務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執行《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中關于20種商品“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稅”的規定。
20種商品包括燈具、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和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餐料(指調味品、肉禽蛋菜、水產品、水果、飲料、酒、乳制品)。
根據《財政部關于重新明確不予減免稅的20種商品稅號范圍的通知》(財關稅〔2004〕6號)的有關規定,燈具產品涉及以下商品稅號。
進口上述三類燈具產品的企業需注意有關進口稅率的變化,做好相關準備。
原文標題:8月5日起,三類燈具產品進口執行減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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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8月5日起,三類燈具產品進口執行減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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