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狀病毒大流行正在加速數字化轉型,以及人工智能工具和物聯網設備在社會許多領域中的廣泛應用。人們非常重視利用這些技術來抗擊這一流行疾病,并且這些技術也將帶來更廣泛和更長期的好處。正如《紐約時報》所介紹的那樣,“社會隔離指令可能會在危機平息后繼續以某種形式存在,這可能會促使更多行業加速使用自動化。”
對于準備在接下來幾周和幾個月內重新開放的企業來說,在冠狀病毒危機期間及之后,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可以極大地改善他們的運營方式,安全地與客戶接觸并保護員工。但企業也應采取措施確保其對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的使用符合不斷變化的法律要求,這些法律要求可能因多種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技術部署的行業和使用技術的司法管轄區。企業還希望建立適當的機制來幫助正確使用該技術,包括適當的監督、員工培訓以及其他措施。
企業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應對冠狀病毒危機
企業可能希望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以多種方式支持其運營。關于重新開放,正如本系列前面討論的,許多企業將部署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以保護其員工的健康和安全。新的和現有的工具正在用于健康監測、遠程交互和“非接觸式”訪問和安全,例如,一些企業正在制定需要通過可穿戴式人工智能(即由AI驅動的可穿戴式物聯網設備)進行體溫掃描或其他健康指標監測的重返工作場所政策。企業還可以使用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來實現辦公任務的自動化,使一些員工能夠繼續在家工作,遠程進行會議和培訓,或者通過使用面部識別技術代替前臺安保人員來促進工作場所的社交距離。
除了最初的重新開放步驟之外,制造商和其他企業也在考慮如何擴大機器人和自動化的使用,以提高效率、改善員工安全,并促進“非接觸式”運輸和交付。企業也越來越多地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來幫助改善物流和供應鏈管理,為決策提供輸入并支持客戶參與。在某些情況下,人工智能和物聯網工具是由企業自己開發的,但越來越多的企業正轉向云服務提供商和其他第三方來獲取這些技術和服務。
部署人工智能和物聯網解決方案之前要問的關鍵問題
當企業實施人工智能和/或物聯網技術時,如機器人、可穿戴設備、人工智能供應鏈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工具、健康監測設備和其他人工智能或連網產品或服務,他們應考慮現有和擬議的法律義務,以及使用這些工具可能帶來的利益和風險。企業應該問,例如:
▲使用該技術是否會給我們的運營帶來任何新的利益或風險,例如在工作場所或公共安全、網絡安全或質量控制方面?這些利益和風險對企業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個人和實體有何影響?我們是否已采取適當措施,通過文件、合同、流程、監督、培訓和保險來降低風險?利益是否證明了風險的合理性?
▲該技術能滿足我們的需求嗎?它足夠可靠嗎?可以驗證其操作嗎?
▲考慮到人工智能應用或物聯網設備的性質和功能,以及它收集、生成、處理或傳輸的數據類型,它是否具有合理的安全特性?在發生實際或可疑的安全漏洞時,是否有適當的反應機制?
▲就人工智能而言,正在采取哪些步驟來提高其可信度(例如,準確性、無意外偏見、可解釋性、安全性、可靠性和責任感)?
▲如果該技術的使用涉及監控員工的行為、活動或屬性,我們是否考慮過與員工監控相關的適用法律和指南?
▲是否評估和管理因司法管轄權而異的隱私和數據保護義務和風險?
▲我們將如何意識到該技術的潛在問題,以及如何應對這些問題? 如何確定問題的優先級并加以解決?
▲我們的合同是否恰當地解決了與我們獲取、部署和使用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或服務相關的問題?
▲我們是否有適當的機制來識別和及時響應新的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法律發展,特別是考慮到以下所述的不斷變化的環境?
人工智能/物聯網法律環境
在人工智能領域,今年早些時候,歐盟委員會就一份描述人工智能監管框架的白皮書征求了公眾意見。白皮書采用了基于風險和適度的方法,并認為應該對高風險AI應用應與低風險AI應用進行不同的監管。除其他外,歐盟委員會白皮書還提出了針對“高風險”人工智能的上市前評估要求。此外,歐盟委員會還提議修改人工智能責任法。在美國,美國總統在2019年2月簽署了一項關于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該命令要求采取協調一致的聯邦人工智能戰略。2020年初,美國政府提出了人工智能監管的10項原則,與歐盟委員會的白皮書相比,它采取了較為寬松的監管方式。根據行政命令,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已經提交了制定AI標準的計劃。同時,4月,聯邦貿易委員會提供了有關在自動決策中使用AI和算法的指南。國會中也有各種有待通過的人工智能立法,一些州和地方政府繼續努力審查人工智能的法規。
在物聯網方面,盡管美國國會正在考慮立法,但各州也越來越積極,例如,加州和俄勒岡州的物聯網安全法均于2020年生效。加州目前也在考慮一項關于從自動駕駛汽車和其他移動應用中收集出行移動數據的法案。該法案將要求自動駕駛車輛的運營商為了交通規劃和安全目的,包括為了應對冠狀病毒大流行,共享出行數據。美國之外的標準也在不斷發展。例如,英國一直積極提供有關消費物聯網設備安全的指導。2018年10月,數字、文化、媒體和體育部發布了《消費者物聯網安全業務守則》,2020年3月,國家網絡安全中心發布了關于在家中安全使用智能攝像頭的指南。
人工智能和物聯網帶來的隱私和安全問題
企業應積極管理因使用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而引起的與隱私相關的法律事務。為了發揮作用,許多物聯網工具必須從個人那里收集大量數據,例如,可用于健康監測的可佩戴設備可以收集地理位置信息、關于個人身體運動的數據、心率和血壓指標、諸如指紋和面部特征的生物信息以及其他個人信息。其中一些設備還可能會收集和存儲比實際使用更多的數據,或者長時間保留數據。此外,當與人工智能一起使用時,這些設備還可以創建關于個人的新數據,例如基于先前存在的條件,個人可能會出現嚴重的冠狀病毒癥狀。
任何涉及收集、生成或使用個人數據的解決方案,都應具備足夠的隱私和數據安全保護措施。企業應制定隱私政策,并應遵守此類政策和適用法律。如果所收集的數據本質上特別敏感,則可能需要提高隱私要求,例如,生物特征和健康信息的收集可能受到聯邦法律(如《健康信息可移植性和責任法案》或《美國殘疾人法案》和規范生物特征信息收集的州法律的約束,如伊利諾伊州生物信息隱私法案。同樣,如果在未經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錄音,則記錄音頻或視頻數據的自動化技術可能會牽涉國家竊聽法。
FDA監管問題
某些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受FDA監管。例如,數字健康篩查工具可能會詢問員工接觸冠狀病毒的風險(例如,員工家庭中成員的冠狀病毒情況、冠狀病毒檢測歷史、社交疏離行為)
或個人癥狀(如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確定的癥狀)。某些技術可能只是簡單將該數據傳輸給醫療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而其他工具可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直接向個人和/或雇主提供個人接觸風險的評估。
根據該技術的功能和預期用途,它可能作為醫療設備受到監管。FDA通常不會監管將用戶特定信息(例如癥狀)與已建立的參考信息(例如CDC指南)相匹配的工具。同樣,旨在幫助患者記錄其健康狀況并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交流健康信息的工具也不作為醫療設備進行管制。另一方面,FDA很可能將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作為一種醫療設備進行監管,如果它不僅僅是自動執行衛生當局的指導方針,而且它還能為患者提供關于冠狀病毒的診斷建議。
員工和勞動力問題
盡管有些技術解決方案可能是臨時性的,但在許多情況下,企業只是在加速對其運營方式進行永久性變革,因此,重要的是要考慮這些技術在短期和長期內可能對勞動力產生的影響。
自動化和機器人可以保護員工免受與病毒相關的健康危險,但它們也需要自己的安全預防措施。盡管勞工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尚未發布有關在工作場所使用機器人的規定,但它已發布了指南,解釋現有的工作場所安全法規如何影響機器人,以及關于機器人安全的最佳實踐指南。這些指南解釋了如何在工作場所機器人技術的背景下思考工人培訓、危險評估和保護工作場所。將來,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可能會受到與AI和機器人技術有關的其他法規約束,企業應密切關注這些發展。
雇主還應注意員工培訓的必要性。為了幫助確保人工智能和物聯網的正確部署,可能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例如,在返回工作場所時使用健康監測系統的企業可能需要對一些人員進行有關如何正確使用此類系統的培訓。此外,隨著企業繼續其數字化轉型,他們可能需要將更多的員工注意力放在數據管理上。
當然,企業在實施人工智能和物聯網技術解決方案時,還應該考慮更廣泛的就業法律問題,包括與偏見、醫療保密性、記錄保存、員工監控、工資和工時要求、勞動法保護相關的潛在問題。
責任編輯: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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