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安徽省住建廳發布公告稱,《安徽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導則》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民意,新規將為城市變美變干凈變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其中,在城市照明方面,新規要求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志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
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照明設施的外溢光、雜散光應避免對行人和汽車駕駛員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適眩光。
2、城市照明燈具的炫光限制應符合規定:
注:1)L 為燈具與向下垂線成 85°和 90°方向間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A 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 85°和 90°方向間的出光面積(㎡),含所有表面。
3、室外燈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總輸出光通的25 %。在天文臺(站)附近3000 m 范圍內的室外照明應從嚴控制,應采用上射光通量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4、城市照明設施應避免光線對于樹木和其他花卉生長的影響。
此外,新規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均應達到95%。
城市功能照明燈光、廣告燈光、景觀燈光設施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其亮度應當保持適中,不得過度照明。城市功能照明燈光、景觀燈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燈光。
責任編輯: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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