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臉識別第一案”到之后“5毛一份的人臉照片”,以及各類 APP的“換臉大法”、在公網“裸奔”的人臉信息,這些人臉信息泄露事件,讓我們惶恐不安。然而,技術不斷向前發展是不可逆轉的,對它的恐懼并不能成為阻止其發展的理由,未來,人臉識別終將會被人們接納。而這一切應建立在健全、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規、市場監督機制、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那目前關于人臉識別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有哪些方面有待完善?我們一起來看~
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面部信息保護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肖像權
根據1986年的《民法通則》(仍有效)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個人信息保護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刑法》253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5款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同時,10月1日起,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2020版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正式實施。《規范》對收集人臉識別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規范只是推薦性的標準,本身沒有法律強制約束力。
在以上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關于人臉識別的法規并不完善,具體到什么情況下搜集、使用人臉信息屬于非法行為,并不明確。比如: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強制要求采集人臉信息才能進小區、動物園等;即使出示了身份證,訪客也被寫字樓強制要求必須刷臉才能進入辦公樓訪問,這些是否構成非法搜集人臉信息?國企或政府采集、使用個人信息,是否與其他企業屬于同一性質?這都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目前,《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都在立法進程中,相信會對人臉識別有更明確細致的規定。
在門禁領域,隨著人臉識別相關法規的日益完善,以及人臉識別與門禁場景的更深入結合,相信用戶會更容易接納這種新技術。而目前,集成易管控的二維碼門禁與高體驗度的人臉門禁于一體的產品,受到了更多高檔寫字樓運營者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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