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日前發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通知顯示,從《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發布之日起,工信部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在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需嚴格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對監管發現的違法行為,工信部將依法處理,依程序將違法企業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并對社會公示,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相關外商投資電信企業: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了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核發。為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發布之日起,我部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前期已獲批意見書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繼續按法定程序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續,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變更時,需一并提交相關外資申請材料,我部將依法依規辦理。
二、對于外資股比限制等準入政策和要求,仍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在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要嚴格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按期履行電信業務經營信息年報義務,按照規定報送相應的電信業務市場監測信息,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對監管發現的違法行為,我部將依法處理,依程序將違法企業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并對社會公示,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和貫徹落實,加強屬地范圍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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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通知| 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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