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華為宣布正式出售榮耀。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已與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簽署了收購協議,完成對榮耀品牌相關業務資產的全面收購。華為名下與“榮耀”相關的一千多件商標作為重要的無形資產,自然也會轉移至新榮耀名下。但商標轉讓真的就這么簡單嗎?
12月1日,最高院及央視、人民日報等均轉發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就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舉行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在此背景下,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法人/自然人在開展或從事商業活動前都會積極地去申請注冊商標。但是,在很多企業的意識里,商標只要獲得核準注冊就一勞永逸了,對于商標變更、續展、轉讓、實際使用等等問題,或許全然沒有放心上。當企業組織形式發生變化、注冊地址進行遷移,甚至企業注銷、重組等情況下,商標作為重要的無形資產經常會被忽略。今天我們先來梳理一下,商標轉讓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轉讓前,除了要審查轉讓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外,還需要確認待轉商標是何狀態,不同狀態對應不同操作。申請中商標,后續可能會遭遇駁回;處于公告中商標,后續可能被提異議;已注冊商標,是否連續投入商業使用?有未被提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是否存在權屬爭議或權利處于待定?是否已屆續展寬展期?這些問題,一招不著,便會入坑。
轉讓中一,轉受讓雙方就待轉商標需共同向商標主管機關進行報備,只有獲得核準轉讓的證明文件,商標專用權才真正讓渡至受讓人名下。僅一紙品牌相關收購協議,只是權利發生轉移的一個合意達成,實際權屬的移轉并未完成。例如,如果轉讓人在與甲企業簽署A商標轉讓協議后未在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同時又與乙企業簽署轉讓協議,并辦理了A商標轉讓手續且獲得核準,此時,乙企業成為了A商標的所有人。甲企業只能通過商標轉讓協議來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而A商標跟甲企業沒有關系。
轉讓中二,商標不是你想轉,想轉就能轉。因涉及權屬轉移,商標局對此審查非常嚴格。《商標法》規定,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例如,A商標里包含甲企業的字號,轉給乙企業后,商標標識與產品提供者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A商標的轉讓可能不予核準。此外,實踐中,不予核準的情形還有:商標正處于質押或許可他人使用期間,經法律/合同規定/約定不能轉讓的;商標轉讓申請重復提交,該商標轉讓的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的;無法證明該注冊商標是轉讓人持有的;該商標已被法院查封,屬于不可轉讓資產的;轉讓申請書式填寫有誤的等。其中,較常見的,是無法證明該注冊商標是轉讓人持有的這種情形,具體而言,即商標申請人的印鑒、簽章與商標轉讓人的印鑒、簽章不符。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商標轉讓受阻。
轉讓中三,《商標法》規定,商標轉讓時,必須對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有時候,可能甚至要跨類一并轉讓。比如在12類自行車上的商標與28類玩具就需要考慮一并轉讓,否則實際商業活動中也可能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轉讓中四,實務中,轉讓申請不允許撤回。如果轉受讓方在提交轉讓手續后有了新的想法,那也只能在轉讓申請審理結束/核準后,再提新的商標業務申請以達目的。
轉讓后,商標轉讓申請被核準后亦不能放松警惕。實踐中,被提起撤銷、被申請無效也是常有之事。受讓人應盡快將注冊商標投入商業使用,并且不得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設計,亦不能對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范圍隨意調整,受讓人還有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商品質量的義務。
綜上,商標是承載企業商譽的標識,商標轉讓的本質是品牌價值在不同經營者之間的轉移,該轉移關系著品牌以及與品牌相關的商品/服務、通常效用、銷售渠道、消費習慣和相關公眾認知的延續與跟隨。因此,商標轉讓看似簡單,其實轉讓前后步步都有風險點,提前調查、評估、布局,事后對注冊商標規范使用、有效監控,才是品牌使用與維護的正道。
責任編輯: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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