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精神,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和《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工程類職稱改革,根據中央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省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現就我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根據汽車行業職業特點,堅持以用為本、業績導向,加快形成導向清晰、評價科學、管理規范的高級工程師評價體系,探索實現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促進行業規范管理,推動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評審對象
本實施方案規定的評審對象是指我省從事汽車整車及零部件技術開發、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及工藝、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三、改革內容
(一)分設專業。在工程系列機械行業中,將汽車工程分設出來,獨立設置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授權吉利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委),承接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其他工程高評委不再受理汽車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申報。涉及汽車零部件生產的跨行業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可向其它相應高評委申報。高評委下設辦公室,成員由吉利控股集團戰略人才經營中心、吉利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灣新區人力社保局組成。
(二)制定評價標準。在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廳指導下,高評委辦公室要遵循汽車行業人才成長規律,組織汽車行業和企業專家,研究制定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三)創新評價體系。以評價標準為基礎,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根據汽車行業現狀和未來發展方向,高評委下設4個專業學科組,分別為整車及零部件開發、動力系統開發、電子電器及智能化開發、生產制造及工藝,實現汽車行業領域全覆蓋。在評價內容上要打破學歷、資歷、論文門檻,突出汽車行業標志性業績和成果,促進評價與使用相結合。在評價方式上建立科學、精準的量化賦分體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審辦法,采用面試答辯、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四、實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廳指導高評委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評價標準和量化賦分體系,發布年度評審通知,明確相關申報評審要求和程序。
(二)組建專家庫
高評委辦公室負責組建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行業內知名專家、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高級技術專家、高校或科研機構的行業知名學者等組成,專家庫人數應不少于50人。召開評審會議前,高評委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成員,組成不少于11人的當年度評審委員會,其中出席評審的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當年度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審議組,每個專業審議組不少于5名專家。
(三)申報評審
1.個人申報。專業技術人員根據評審標準,準備相應評審材料,向所在單位進行申報,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2.單位考核推薦。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對申報人員進行考核推薦,并將申報人員相關材料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事業單位還應按評聘結合要求履行競聘推薦程序。
3.主管部門審核。由各設區市或省級單位的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后,報送高評委。
4.評前準備。高評委承接評審組織工作,開展申報人員資格審查。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廳報告申報對象資格審查、評前公示情況、當年度評審委員會組成和評審具體程序等工作方案,經省人力社保廳核準同意后開展評審工作。
5.評委會評審。專業審議組根據量化賦分標準,綜合運用材料審查、面試答辯等方式,對申報人員進行量化賦分并提出推薦意見。當年度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審議組推薦意見,經評議后對申報人員進行投票表決,獲得出席會議專家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方為通過。
6.公示發文。評審結束后,高評委辦公室對評審結果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高評委應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作出處理。高評委應將公示后的評審結果報送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廳。評審結果由吉利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發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對評審通過人員,頒發由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廳監制,吉利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用印的電子證書。證書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電子證書欄目查詢打印,全省范圍內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規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廳要督促高評委辦公室健全評審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高評委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評審工作的日常監督,對違反評審工作紀律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責。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申報對象,其申報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從評審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對已參加評審且取得資格的對象,取消其資格并對所在單位通報批評。
(二)加強指導監管。省經信廳要指導完善行業評價標準和量化評價體系。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經信廳建立健全復審復查機制,形成改革制度閉環。在復審中發現評審標準把握不嚴、程序不規范、有失公平公正、群眾舉報反映問題強烈的,將責令改正,對違紀違規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經整改仍無明顯改進的,收回評審權。
(三)認真總結完善。高評委辦公室要針對改革后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強化職稱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建設,對行業規范和隊伍建設發揮引領作用。
各地可參照本實施方案,研究制定汽車行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評價標準,探索推進汽車行業職稱制度改革。
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浙江省汽車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汽車行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進一步落實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省人力社保廳、省經信廳《關于推進工程領域職稱社會化評價改革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汽車行業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汽車整車及零部件技術開發、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及工藝、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1。
第三條 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體系根據行業發展適時調整完善,其規定分值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遵守行業規范,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積極為我國汽車制造產業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六條 申報人員近三年內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任期考核必須達到“合格”以上,且按規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
第七條 申報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理工類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具有理工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第八條 不具備第七條學歷和資歷規定,但按量化賦分標準,自評分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由2名本行業高級工程師專家舉薦。舉薦專家應對舉薦行為負責,每位專家每年最多可舉薦5名申報人員,專家舉薦申報人員3年內累計5人次以上未通過評審的,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作為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舉薦專家。
第九條 取得下列標志性業績之一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汽車行業相關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
(二)汽車行業相關省部級或全國性行業協會科技成果獎特等獎獲得者,或一等獎(前五名),或二等獎(前三名)獲獎人員;
(三)世界技能大賽銅牌及以上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錢江技能大獎獲得者,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省“百千萬”高技能領軍人才培養工程中入選“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員。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申報者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相應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全面系統地掌握汽車領域的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具有跟蹤汽車行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水平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具有指導本行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生學習和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2.為主完成企業項目的研發,在應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3.在工作崗位上有技術創新,或在攻克技術難關、技術改進,或在降本增效中做出重要貢獻,并獲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具有豐富的汽車企事業單位技術或項目管理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在項目管理、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產品研發流程、技術管理等方面有突出的貢獻;
5.具有汽車產品檢測和測試報告的技術審核(定)工作的經歷和能力,且在產品質量評價、檢測手段改進、測試方法更新及技術開發等某一方面業績突出。
(三)專業科技成果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參與完成列入市廳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產學研項目,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并通過驗收評審;
2.參與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項,或省部級以上行業協會科技成果獎項;
3.參與汽車行業國際、國家、行業(團體、地方)標準的編寫,并頒布實施;
4.作為前三發明人取得與本行業相關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且應用較好(專利為公布或實質審查階段或已授權階段);
5.作為前三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過與本行業相關的論文(論著)1篇以上,且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6.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在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方面具有重大貢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汽車行業相關,且為近5年或任現職期間取得,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作為相應當年度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專業審議組根據評價條件,在對申報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綜合運用量化評分、面試答辯的結果,提出推薦意見。當年度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審議組推薦意見,經評議后,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為主”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課題項目中各專業的第一完成人(以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依據,標準以標準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標準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
(二)“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任職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任現職后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人力社保廳和省經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原文標題:關于2020年度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章出處:【微信公眾號:汽車工程師】歡迎添加關注!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責任編輯:h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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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關于2020年度浙江省汽車行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章出處:【微信號:e700_org,微信公眾號:汽車工程師】歡迎添加關注!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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