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們從官方了解到,為深入貫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產業第一、制造業優先,推進落實《中共肇慶市委辦公室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肇慶市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肇辦字〔2020〕6號),進一步深化“4+4”制造業發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和特色優勢的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產業集群,推動我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動企業做優做強生產環節
(一)鼓勵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研發新車型。在肇慶市注冊的新能源整車生產企業取得國家工信部汽車產品公告的,每公告1款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且實現100輛以上銷售后,分別給予乘用車200萬元/款,客車、貨車100萬元/款,專用車50萬元/款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新能源乘用車整車生產企業、汽車零部件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的,給予1億元獎勵;對新能源純電動商用車、專用車整車生產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獎勵。
(三)支持引進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產業項目,完善產業鏈。整車企業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項目在我市落戶投產的,在項目投產并實現開票銷售后,按已形成固定資產(不含購地款)總額1%的標準分別給予整車企業及被引進的核心汽車零部件企業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對于投資額超100億元的重點項目,按照項目已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0%的標準予以獎補。對技術領先、預期稅收貢獻大的行業主導型企業,可提前兌現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待項目建成投產后再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據實清算。
(四)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采購配套零部件總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按照實際采購零部件總額1%給予獎勵(整車企業與汽車零部件企業按6:4的比例分配),獎勵金額不超過賣方企業與整車企業交易對我市財政貢獻量,每家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五)支持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效率,對企業上一年度開展技術改造或增資擴產項目的貸款予以貼息一次,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按照項目貸款利息的50%計算,原則上單個項目貼息額不超過500萬元。支持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企業在我市開展重大項目投資,對于投資額超100億。
二、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六)對在肇慶市新購買本地生產純電動乘用車的消費者給予綜合補貼,補貼金額為10000元/輛,2021年補貼車輛總量不超過10000輛,之后年度補貼車輛數量視情況另行確定。所新購的純電動乘用車須為在肇慶市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售發票中銷貨單位為肇慶市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七)推進新能源汽車在出租、環衛、物流、工勤、通勤等領域的應用。積極引導新增巡游出租車和網約出租車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確保通過政府采購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比例逐步達到95%。
(八)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在肇慶市開展戶外廣告投放、大型活動冠名、試駕體驗營、車展參展、贊助等市場推廣活動。鼓勵整車企業與其他企業共同參與汽車租賃平臺建設。
三、完善配套設施建設
(九)在新建住宅小區和商業服務業建筑、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增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確保布局科學、均衡、合理。全市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20%的比例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其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公共機構自建不少于5個或不低于總車位10%的充電設施,對經費緊張無法自建充電設施的單位應免費提供場地由專業新能源充電企業建設。
(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鼓勵在已建成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
四、支持引進培育產業人才
(十一)支持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企業自主培育、引進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給予企業科研經費支出后補貼,全市每年獎補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相關院校增設新能源汽車專業,培養新能源汽車專業實用型人才,視辦學規模、等級、學制每年給予20-200萬元補貼。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及汽車零部件企業申報入選國家級、省級重大人才工程項目的人才和團隊,分別按國家級、省級扶持資金的100%、50%予以配套扶持;對引進的特殊緊缺人才可實行“一事一議、一人一策”靈活待遇政策。
五、資金來源及政策適用范圍
(十二)本政策措施扶持資金原則上由市級財政和企業所在地財政按照市縣兩級現行財政體制共同負擔。
(十三)申報企業必須在肇慶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原則上滿足年度繳稅額不少于應稅銷售收入5%的條件。
(十四)本政策措施與我市相關政策有重疊、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六、其它
(十五)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申報指南由相關牽頭部門結合實際另行制定。
(十六)本政策措施由肇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政策措施實施滿1年,由肇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情況評估,并視情況適時作出修訂。
責任編輯:Y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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