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人臉識別技術正在深度滲入社會各個領域,“刷臉”也一度成為備受消費者追捧的“新時尚”。如何讓“人面不知何處去”不再成為大眾的擔憂?發展與監管的平衡之路,道阻且長。
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晚會上記者的曝光,以人臉識別技術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術被濫用問題,再度激起大眾的熱議。
晚會報道顯示,科勒(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旗下衛浴門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抓取并分析得出包括性別、年齡在內的個人信息。
通過安裝配套系統,商家可在顧客不知情、沒有感知的情況下抓取人臉識別信息,并通過抓取的信息實現精準營銷、追蹤行程、添加標簽等功能。僅“萬店掌”一家攝像頭系統生產商,目前抓取的人臉數據信息累計已有上億條。
如今,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的人臉識別技術正在深度滲入社會各個領域,“刷臉”也一度成為備受消費者追捧的“新時尚”。如何讓“人面不知何處去”不再成為大眾的擔憂?發展與監管的平衡之路,道阻且長。
人臉識別再陷“隱私旋渦”
前段時間,“部分售樓處采用人臉識別技術精準‘掌握’客戶”,成為房地產界的熱門話題。
原先,同一套房屋,消費者從不同渠道購入,差價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但當房企用上人臉識別技術之后,卻有了變相捆綁之嫌:消費者被一“識”定終身,首次看房后就被固定了業務員,其他渠道不再“接單”,消費者失去了“貨比三家”的權利。因為擔心自己面部信息被盜用,有買房人甚至佩戴頭盔,“全副武裝”去看房。
被“3.15”晚會曝光的人臉識別系統生產商“悠洛客”科技,其產品除了能夠分析消費者性別、年齡等基本信息外,還通過抓取人臉數據,實現對消費者心情的摹寫。有網友在觀看晚會后直呼:“原來人臉識別比我更懂我自己!”
大眾對面部信息被盜用的恐慌與反感,為何來得如此強烈?浙江海泰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鄔輝林告訴記者,這主要是由面部信息遠距離可采、虛擬距離可采,且不可替代、不可更改的特性決定的。
“相較于姓名、手機號等基本信息,面部信息屬于個人不可更改的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泄露就難以逆轉。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1035條明確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征得該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再往前推,在2017年就付諸實施的《網絡安全法》,也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存儲的合法界限作出了規定。”鄔輝林表示。
如今,中國已經成為人臉識別設備最大的消費區域,但由南方都市報人工智能倫理課題組和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顯示:六成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濫用趨勢,三成受訪者表示已因人臉信息泄露、濫用而遭受隱私或財產損失。
報告顯示,大眾最難以接受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爭議場景為“部分商城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收集顧客的行為和購買手段”,其次為“一些高校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收集學生的抬頭率、微表情、上課的姿態”。相對而言,大眾更能接受基于安防場景的人臉識別應用,比如公共安全攝像頭、闖紅燈記錄系統等。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遍地開花’,在我看來并非好事。”市民徐先生說,“交通安檢、實名登記時‘強制’刷臉我可以接受,但如果在出入門禁、上下班考勤方面也要求‘強制’刷臉,我就會很反感。”
各界共謀“治本之策”
在先進科學技術的使用中,絕不能忽視對自然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尤其是在“互聯網+”滲透至生活方方面面的當下。針對不同領域中人臉識別技術引發的爭議,社會各界曾多次探討,“互聯網+教育”更是首當其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基于人臉識別系統的道閘,成為全國各大高校人員出入管理的有效“助力”。同時,通過電子設備上網課,成為學生群體“停課不停學”的主要學習手段。而在此前,也有部分大學“試水”人臉識別系統,不但可以識別每個進出教室的學生,自動簽到簽退,還能識別學生發呆、打瞌睡、玩手機等行為。
對此,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司長雷朝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人臉識別進校園,既有數據安全問題,也有個人隱私問題。“包含學生的個人信息都要非常謹慎,能不采集就不采集,能少采集就少采集,尤其涉及個人生物信息的。”他說。
為此,教育部等八部門曾聯合印發《關于引導規范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展的意見》,旨在全面規范教育App,促進“互聯網+教育”健康發展。
關于房企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問題,日前,寧波慈溪市檢察院以“如何加強房企售樓處消費者人臉信息安全監管”為議題召開檢察聽證會,針對杭州灣新區部分售樓處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這一行為集思廣益,共謀保護人臉信息安全的“治本之策”。
律師代表陸逸翔在聽證會上說,本案中,樓盤開發公司的行為系違法收集買房人的個人生物信息,屬于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個人信息,社會公共利益已受到侵害。他希望檢察機關采用檢察建議等訴前方式,對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以實現行政公益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的價值目標。
寧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何躍軍則表示:房企售樓處使用人臉識別系統缺乏必要性,在“刷臉”時代,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則很有必要。他建議房產企業對各類客戶加強線下審核,并拆除人臉識別系統。
不可否認,隨著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探討日趨深入,一個良性的變化是,民眾的隱私保護意識有所提升。
《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顯示,高達八成的受訪者表示關心過人臉原始信息是否會被收集方保留,以及會被如何處理。其中,受訪者最為關注的是收集方“采取何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收集的人臉信息安全”。
為“臉”維權困難重重
現實生活中,由于人臉信息收集門檻低,很多人在毫無選擇的情況下“被”人臉識別;而且,人臉信息存儲、保管、使用邊界模糊,甚至被有意或無意地泄露……
“目前,相較于人臉識別系統在社會某些領域得以應用,我國相關法律建設缺乏系統性、完善性和創新性。”鄔輝林對記者說。
具體來說,我國缺乏專門針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明確法律法規,人臉識別技術在法律性質上仍停留在身份信息識別的隱私權范疇,且大多數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文屬于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例如,《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規定,收集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前,應單獨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并征得其明示同意;《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或小部分群體因人臉識別信息被濫用而維權的道路困難重重。
一是取證不易。由于人臉識別系統具有非接觸性,侵權主體可遠距離或虛擬距離獲取人臉信息,受害者很難證明自己的人臉信息被侵害,進而確定侵權主體。
二是索賠困難。大部分情況下,人臉識別系統濫用、人臉信息被非法售賣,對人們的心理和精神健康造成的傷害更大,受害者通常無法衡量事件中間接造成的經濟損失,導致索賠困難或獲得賠償少。
三是二次傷害率高。人臉信息被侵害,對受害者是一次不小的傷害,維權過程中,受害者不得不復盤事情經過,可能招來他人異樣的眼光,從而引發又一次傷害,因此很多受害者選擇靜待事件平息。
“事后維權是應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鑰匙’,但不是解決這類事件的‘良藥’。”鄔輝林強調,“我們應從立法創新的角度尋求解決之道。”
制止“濫用”立法為“藥”
《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顯示,盡管對人臉識別技術仍然心存顧慮,但社會大眾對這一技術的整體態度是積極的:超過六成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總體利大于弊,推廣應用時需注重風險,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可見,數字時代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尤其是人臉信息保護的關系,成為當下我國制訂相關法律法規時不得不權衡的一個議題。“發展與規范、放與管的關系很微妙,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也不能放任不管。”鄔輝林說。
為此,他提出了如下建議:
提高商業公司人臉信息收集門檻,嚴格貫徹用戶自愿原則和勿騷擾原則,保證人們對人臉識別技術的選擇權。如規定居民小區在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時,需要經過小區全體住戶的同意,并獲得他們的簽字,且應保留其他的門禁方式供住戶選擇。
加大超邊界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懲治力度,針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案件的取證不良現象,實行取證責任倒置制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再要求受害者取證,而是要求侵權方取證,侵權方要提交自己未曾侵權的證據,這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受害者的壓力,有效預防人臉識別技術濫用行為。
編輯: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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