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如果等值線出現跨政府(Administration)區域的情況,那么需要提供副本,用于協調。
(e)
對科羅拉多州博爾德縣桌山無線電接收區(Table Mountain Radio Receiving Zone, Boulder County, Colorado)的保護
博爾德是美國僅次于硅谷圣何塞市的第二大技術創新基地,是美國重要的科學研究中心。
(1) 如上圖所示,如果申請人申請在附近建站,在提交申請之前,應適當考慮保護桌山無線電接收區免受有害干擾的需要。為防止該地區的環境噪聲惡化,商務部要求在此(北緯40°07′50″,西經105°14′40″附近)1800英畝范圍所接收到的場強值不能超過以下表格限值。無論是來自新增的(不包括移動臺)或現有設施的改造搬遷而產生的任何輻射信號(不包括反射信號)。
(2)如果沒有可靠數據能證明是否會超過上表中的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那么建議提前咨詢。以下為需要進行協調的建議指南。
在桌山無線電接收區(TableMountainRadioReceivingZone)(i) 2.5公里內的所有電臺;(ii) 5公里內的電臺,水平方向的主極化平面內平均有效輻射功率(ERP)為50瓦或以上的;(iii)在15公里范圍內,接收區水平方向的主極化平面上,平均有效輻射功率(ERP)為1千瓦或以上的電臺;(iv)平均ERP為25千瓦或以上的80公里范圍內的臺站。
(3) 在FCC的法規文件中,甚至給出了商務部無線電頻率管理協調員的聯系方式:(303)497-6548,NOAA R/E5X2, Boulder Laboratories, Boulder, CO 80303。
(4) 如果申請中沒有包含這些事先需要協商的資料,也不會被篩選出來,但是商務部可以出反對意見,或修改任何可能被授予的授權程序。
(f)
通知國家射電天文觀測站
主要有兩個:一是下圖位于弗吉尼亞州波卡洪塔斯縣綠岸(Green Bank, Pocahontas County, W. Va.)的國家射電天文臺站點:
二是下圖位于弗吉尼亞州彭德爾頓縣西格羅夫(Sugar Grove, Pendleton County, W. Va.)的海軍無線電研究觀測站站點。
任何新申請的發射或接收地面站(不包括移動或臨時固定站),或在北緯39°15′、東經78°30′、南緯37°30′和西經80°30′范圍內修改地面站的申請人,在向FCC提交申請的同時,必須將擬建臺站的技術細節書面通知國家射電天文臺臺長,地址是P.O. Box No.2, Green Bank, W. Va. 24944。通知應包括:
天線的地理坐標; 天線高度; 天線指向性; 擬議頻率; 發射類型和功率。
此外,還得說明通知觀測站的日期。在收到這些申請后,FCC將允許在20天內對以上通知提出意見或反對。如果在20天內收到國家射電天文臺或代表海軍射電研究觀測站提出的反對意見,FCC將考慮采取任何認為適當的行動。
(g)
對FCC監測站的保護
(1)申請在FCC監測站附近運行新的發射地球站,或修改發射地球站產生的場強超過先前授權的場強,則應考慮可能需要保護以下FCC監測站免受有害干擾,地理坐標如下(坐標參照1983年北美基準(NAD83)):
密歇根州阿勒根市,北緯42°36′20.1″,西經85°57′20.1″; 緬因州貝爾法斯特,北緯44°26′42.3″,西經69°04′56.1″; 紐約的 Canandaigua,北緯 42°54′48.2″,西經 77°15′57.9″; 亞利桑那州的道格拉斯,北緯31°30′02.3″,西經109°39′14.3″; 華盛頓州的Ferndale,北緯48°57′20.4″,西經122°33′17.6″; 內布拉斯加州大島,北緯40°55′21.0″,西經98°25′43.2″; 阿拉斯加的Kenai,北緯60°43′26.0″,西經151°20′15.0″; 德克薩斯州金斯維爾,北緯27°26′30.1″,西經97°53′01.0″; 馬里蘭州的勞雷爾,北緯39°09′54.4″,西經76°49′15.9″; 加州利弗莫爾,北緯37°43′29.7″,西經121°45′15.8″; 喬治亞州的Powder Springs,北緯33°51′44.4″,西經84°43′25.8″; 波多黎各的圣伊莎貝爾,北緯18°00′18.9″,西經66°22′30.6″; 佛羅里達州維羅海灘,北緯27°36′22.1″,西經80°38′05.2″; 夏威夷的Waipahu,北緯21°22′33.6″,西經157°59′44.1″
對于在任何參考坐標的授權發射帶寬內,產生場強大于10 mV/m或功率通量密度大于-65.8 dBW/m2的固定臺站,可進行審查以確定潛在的干擾水平。
(2)如果預期場強的計算值在參考坐標處超過10 mV/m(-65.8 dBW/m2),或有任何關于場強水平可能超過閾值的問題,應考慮提前與FCC協商,討論必要的保護。聯系信息見subchapter-A § 0.401 Location of Commission offices.
(3)對于那些沒有可靠數據表明其擬建的無線電設施(移動臺除外)是否會超過所顯示的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限值的申請人,特別建議進行事先咨詢。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是確定申請人是否應該協調的建議指南。
(i) 2.5公里內的所有電臺; (ii) 5公里范圍內,在監測站水平角方向的主極化平面內,平均有效輻射功率(ERP)為50瓦或以上的臺站; (iii) 15公里內的監測站,在監測站水平方向的主極化平面內,平均有效輻射功率為1千瓦或以上的站點; (iv) 在80公里范圍內,監測站水平角方向的極化主平面上的平均ERP為25千瓦或以上的臺站。
(4) 只有在擬建臺站位于(1)中所列被指定為衛星監測設施的監測站附近,并同時滿足(g)(2)和(3)所述的標準時,才建議對運行在1000MHz以上的臺站進行事先協調。
(5) 如果沒有進行事先協商,FCC也不會對申請進行篩選。然而,有可能招致FCC的反對意見或修改任何授權。
審核編輯: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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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FCC Part 25.203 衛星地球站站址和頻率的選擇—申請材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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