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雷達管制
管制單位工作席上的 雷達管制員 ,在雷達覆蓋范圍內,通過 監視雷達設備 ,為具備二次雷達應答機的航空器駕駛員,**提供雷達管制服務,**分為區域雷達、進近雷達。
注: 一次監視雷達和二次監視雷達,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二、雷達監視
三、雷達程序和服務
1、雷達程序和/或ADSB程序
一般可以在機場細則的飛行程序中找到,如烏魯木齊zwww
- 注: 標準**雷* 達水平間隔為: 進近管制不得小于6公 里 , 區域管制不得小于10公里;
**2、雷達識別的時機:
**
1、基于駕駛員的位置報告或者在起飛跑道末端2千米范圍內對航空器識別,且雷達顯示與航空器的離場時間相一致;
2、通過使用指定的專用 二次監視雷達編碼或者S模式識別 ,且雷達顯示位置與航空器現行飛行計劃相一致;
渤海6688,雷達已識別!
注: 在 向航空器提供雷達管制服務前 ,雷達管制員應當對航空器進行 識別確認 ,并保持該識別直至雷達管制服務終止。失去識別的,應當立即通知該航空器,并重新識別或者終止雷達管制服務。
**3、應答機編碼:
**
-空中遇到非法干擾時,使用 A7500;
-無線電通信失效時,使用A7600;
-緊急和遇險時,使用A7700;
-搶險救災的航空器收不到管制單位二次雷達代碼的指令時,使用 A1255/77
-航空器收不到管制單位二次雷達代碼的 指令時 ,使用A2000
-代碼A0000,由管制單位指定給航空器臨時使用。
四、雷達間隔
雷達管制間隔標準 適用于所有被雷達識別的航空器之間 ,一架正在起飛并在跑道端2公里內將被識別的航空器與另一架被識別的航空器之間。
注:等待航線上的航空器之間不得使用雷達管制間隔。
在進近跑道末端18.5公里(10海里)范圍內,且最后進近航跡相同的航空器之間,也可以提供最小5公里間隔,會有更多的約束條件,如雷達管制服務年限和經驗,著陸航空器(前機)占用跑道不大于50秒,感興趣可以看CCAR93。
五、雷達引導和最低雷達引導高度
雷達引導: 雷達管制員應當通過指定航空器的應飛航向實施雷達引導。
- 注: 雷達引導(RADAR VECTORING)在使用雷達的基礎上, 以特定的形式向航空器提供航行引導。 *
雷達引導扇區的 最低雷達引導高度, 應當為該雷達引導扇區超障區范圍內的控制障礙物的標高, 加上規定的超障余度 ,然后向上以50米取整。
超障余度:應當根據地形特征確定,至少提供300米的超障余度,在高原和山區至少提供600米的超障余度。
區域(17)障礙物
**5445+**超障余度(600) +50米取整 =6100
六、離場航空器的引導
離場航空器的引導,應當盡可能 按標準儀表離場航線和規定高度進行 。
在航空器起飛后立即實施雷達引導的,在 起飛前 ,應當指定應飛的起始航向。
引導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偏離標準儀表離場航線時,管制員應當確保航空器在飛越地面障礙物時有不小于300米的超障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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