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監測站點布設原則主要包括:
(1)均勻性原則,即按照監測目的和監測系統的要求,選擇代表區域的代表性監測點。在自然條件下,污染源多處分散的地方,應以最多的監測點數代表區域。但在經濟條件較好、污染源相對集中的地區,監測點應根據經濟、技術等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進行適當的增加。
(2)代表性原則,即選擇對區域污染特征具有代表性的地點進行監測點的布置。
一般應在污染程度最嚴重、污染物種類最多或污染源最集中、具有明顯地理位置等特征的地點布設監測點,并能反映該地區和環境保護目標要求的污染物特征。
(3)經濟性原則,即選擇布設在環境保護目標多而又經濟合理的地點進行監測。
(4)代表性與穩定性相結合原則,即在基本代表區域污染特征和污染源分布情況后,進行適當調整后再布設監測點。
(5)長期和短期監測相結合原則,即選擇為監測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而需要定期監測或進行長期連續觀測的監測點。
(6)統一規劃和逐步實施原則。在基本代表區域內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形式確定監測點位。
(7)監測結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則。監測點位及監測方法應保持一致性、可比性、準確性。
(8)保護環境及方便利用的原則。
大氣污染源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途徑是復雜的,污染物種類繁多且濃度不斷變化,故需要通過空氣質量監測來評價城市污染程度、預測大氣污染發展趨勢,并為城市環境規劃、環境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據。同時還可為污染物溯源分析和治理措施制定提供信息,為保護大氣環境質量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
根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有關規定,在各城市內選擇對人體健康有較大影響的主導污染物及主要污染源作為監測點位,并按下列原則進行布置:
1.城市區域內不同方向上若干監測點位應呈均勻分布;
2.交通干線兩側各一點應設固定或流動監測站點;
3.污染源區(含工業區和主要建筑物)監測點位應均勻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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