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機動車道照明設計
(1)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總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2)交會區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勻度和眩光限制為評價指標。
(3)人行道路照明和非機動車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為評價指標。
機動車道照明設計
(1)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道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5-1所示的規定。
表5-1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2)應根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 45)附錄A中的平均亮度系數,計算求得為獲得路面平均亮度而在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
(3)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應按表5-2中的要求確定維護系數。
表5-2道路照明燈具維護系數
(4)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5)應根據交通流量大小和車速高低及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程度,定同一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當交通流量大或車速高時,可選擇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的高檔值;對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宜選擇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的低檔值。
(6)僅供機動車行駛的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合行駛的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輔路,其照明等級應與相鄰的主路相同;僅供行駛非機動車的輔路應執行人行及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
-
照明
+關注
關注
11文章
1520瀏覽量
131443
發布評論請先 登錄
相關推薦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