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景觀照明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景觀照明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運行和維護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景觀照明的運行維護。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87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CJJ/T 227城市照明自動控制系統技術規范
JGJ/T 163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
DB33/T 1055環境照明工程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景觀照明
除體育場場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動空間或景物的夜間景觀 的照明。
3.2亮燈率
在給定的范圍內,景觀照明燈具中正常亮燈數量與應亮燈總量的百分比。
3.3設施完好率
在給定的范圍內,景觀照明設施中正常運行數量與總量的百分比。
4基本要求
4.1景觀照明管理單位應編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景觀照明設施遭遇自然災害、發生事故起火、爆炸等嚴重損壞或出現其他異常情況時,對遭受影響的區段,應按照應急預案處理。
4.2景觀照明系統應包括機房、軟件、硬件、通信與數據更新、光源與燈具;景觀照明的維護應包括燈具、燈箱、燈飾、供配電控制系統、線路、防雷與接地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及設備、其他附屬設施。
4.3景觀照明應采用合理的照明控制方式。
4.4景觀照明設施進行更換時,照明效果應與原有設計方案的效果保持一致。
4.5景觀照明應選用節能型高效光源、高效燈具及電器附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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