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智慧燈桿建設大多以小規模區域的新建道路燈桿建設和存量道路利舊合桿替換,往往在不改變原有經營與投資方所有權的前提下,進行現有的資源新建或者利舊改造工程,缺乏對目前智慧城市探索性應用與項目的落地。未來城市智慧燈桿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后,其經營制度也將面臨重新分配與實施,主要包含以下3種經營制度:服務外包制、特許經營制、股權合作制。
(1)服務外包制,即政府購買由企業完成的公共服務。該模式在國內外部分城市的應用中已經相對成熟,國外的代表案例包括新加坡iN2015 電子政務系統、美國得克薩斯州的Corpus Christi無線城市、荷蘭阿姆斯特丹公共自行車項目、德國柏林的節能建筑項目等。下面以阿姆斯特丹的公共自行車項目為例進行介紹,阿姆斯特丹的自行車擁有量比市民總數高出50%,依靠政府出資以服務外包制運營的占較大比重。政府選擇多家運營商,提供資金用于項目的啟動、運營和維護。
(2)特許經營制,即政府特許企業一定期限的經營權力,在經營周期內,企業對智慧燈桿項目進行建設、運營、維護,經營周期到期后政府將經營權收回。在該模式下,政府通常通過招標的形式選定資金雄厚、技術先進和管理能力強的專業企業,與其簽訂特許權協議,共同成立相關智慧燈桿項目公司,并賦予其特許經營權,合作模式如圖7-1所示。法國政府采用該模式推進智能水表項目建設,該項目由法國政府授權法國電信和成立雅水利公司特許經營,兩者分別在信息技術領域和市政用水領域積累了深厚的技術基礎和項目經驗。
(3)股權合作制,即政府和市場以股權合作形式,成立投資項目基金公司等服務供給主體,并以此開展智慧燈桿項目建設和運營。近幾年來,股權合作制巳成為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及應用推廣的新型建設運營模式,在國內外諸多城市已有經驗,具體合作模式如圖7-2所示。
阿姆斯特丹的ASC基金項目率先實施股權合作制,阿姆斯特丹政府授權一家政府直屬的智慧城市協調機構AIM作為政府代表,與當地能源企業Liander各自出資50%成立智慧城市基金。通過這種智慧城市基金運作模式,阿姆斯特丹智慧城市建設極大地調動了私營企業的積極性,確保了社會資金的高效利用,減輕了政府資金壓力。目前,該基金合作伙伴規模不斷擴大,IBM、埃森哲、飛利浦、思科等超過100家企業投資加入,而該基金投資項目至今已超過75個。
圖7-1 智慧燈桿的特許經營制結構
圖7-2 智慧燈桿的股權合作制結構
-
智慧燈桿
+關注
關注
1文章
810瀏覽量
11719
發布評論請先 登錄
相關推薦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