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城市照明條例
(2014年6月27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2014年7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第三條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節能、美化環境、生態環保的原則,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工作的領導,確保資金投入、專款專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縣級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監督管理工作。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城市照
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資金參與城市照明建設、維護和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城市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縣級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規劃、財政等部門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功能分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要求,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條城市道路、居住區內道路、廣場、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和城鎮建成區內的公路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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