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9月1日起,將廢除(EU)No. 874/2012 法規中的現有規則,并由新法規 (EU) 2019/2015中的Energy Label光源能源標簽新要求取代。新標簽使用從A到G的等級,取代從A ++到E的能效等級。提供有關能耗的信息,以每1000小時kWh表示。
2021年2月23日,歐盟委員會對(EU) 2019/2015指令作出修正,并頒布能效標簽修正指令EU 2021/340。
能源標簽樣式變化
2021年9月1日起,經銷商應在該日期后18個月內更換所有舊標簽, 且不得在該日期之前展示新標簽。
標簽能效等級計算:ηTM = (Φuse / Pon) X FTM 單位:(lm/W)。光源的能效等級和光源類型劃分FTM如下:
照明產品ErP法規(EU) 2019/2020要求
ErP法規(EU) 2019/2020,實施時間:2021.09.01,取代舊法規:(EC) 244/2009, (EC) 245/2009 & (EU) 1194/2012。2021年2月23日,歐盟委員會對(EU) 2019/2020指令作出修正,并頒布ErP修正指令EU 2021/341。
ErP指令EU 2021/341的修訂概要:
1、放寬SVM頻閃的要求:從2021年9月1日起,SVM小于等于0.9;從2024年9月1日起,SVM小于等于0.4。
2、市場抽查程序:SVM和Pst LM的偏差要求從不可超過宣稱值+10%改為+0.1。
3、 自2021年9月1日起,光源和獨立控制裝置待機功率都應滿足以下要求:
待機功率 Psb ≤ 0.5 W聯網待機功率 Pnet ≤ 0.5 WPsb 和 Pnet 不得累加控制裝置的空載功率 Pno ≤ 0.5 W
4、 自2021年9月1日起,光源應滿足以下要求:
5、 自2021年9月1日起,光源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流明維持/存活率的耐久性測試新方法:1200次循環(150分鐘開啟,30分鐘關閉)(總計3600小時)
(b) 環境條件和測試設置:環境條件: 25±10℃,平均風速小于0.2米/秒基座垂直向上的位置進行測試。除了供應商聲明僅適用于特定方向,則樣品應以該方向安裝電壓的偏差不得超過2%,電壓的總諧波含量THD不得超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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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資訊 | 照明產品ErP & 能效標簽法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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