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稅務局
事關國產儀器、集成電路、設備采購和創新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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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局
采購國產儀器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為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此次政策扶持范圍包括國家級研究機構、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科技類民辦非企業機構、高校等多類單位,涉及面非常廣。
執行退稅的儀器設備種類包括:實驗環境類設備、前處理設備、實驗室專用設備乃至計算機工作站等。
公告全文:
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為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
三、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發放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或企業批準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設備應屬于本公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8日
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2023年度清單制定工作的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業條件等內容。
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財稅〔2023〕17號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清單。清單印發后,列入清單的企業可在當期一并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根據《通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條件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3000萬元;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等。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制造;存儲器制造;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制造;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等。
集成電路封測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收)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2000萬元等。
集成電路裝備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裝備企業、關鍵零部件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分別不低于(含)1500萬元、1000萬元等。
集成電路材料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材料研發、生產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材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000萬元;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電路材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如下要求: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小于10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在1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等。
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為繼續鼓勵創業創新,現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本公告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24年1月1日起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審核編輯 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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