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誰能把握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經濟發展機遇,誰就把準了時代脈搏。”當今,人工智能及其相關技術快速發展,促進經濟和社會的高質量發展。目前,我國人工智能行業蓬勃發展,其核心產業規模已超4000億元,騰訊、百度、阿里巴巴、字節跳動等國內互聯網企業都投入人工智能技術的研發當中。
新技術的發展和新產業的誕生呼喚新規則、新制度的構建。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創新和利益平衡的雙重功能,對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乃至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應不斷探索和構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以實現對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激勵,最終達到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的目標。
人工智能的雇傭作品模式
許多學者認為,對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采用人工智能雇傭作品的保護模式,這一模式原指雇員在雇傭關系下所創作的作品由雇主享有,而在人工智能領域,該模式將人工智能系統視為用戶的創造性雇員或獨立承包商。在該模式下,版權和責任被賦予使用人工智能系統的人類或法律實體。雇傭制原則上被認為是解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最實用的方案。
在傳統的雇傭作品模式下,雇主或委托工作的人被視為作者,此時雇主可以是公司、組織或個人,這種模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也有所體現。將這一模式應用到人工智能領域就是允許雇用人工智能作為創造者的公司獲得版權,完全負責制定作品的創作計劃并執行該計劃的雇主被推定為最終作品的作者,同時雇主對人工智能創造者的行為負有責任。此外,這一規則還可以通過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加以修改或變更。
在“受雇工作”模式下,版權可授予使用人工智能的第三方,而非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本身并不獲得版權保護,但那些雇傭人工智能的人可以獲得版權保護。例如,在我國人工智能版權確權第一案——騰訊公司訴盈訊科技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騰訊公司的寫作機器人Dreamwriter所撰寫的文章就被法院認為系騰訊公司主持下由其團隊運用人工智能軟件完成,作品著作權歸騰訊公司所有。不過,該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只由人工智能軟件獨立生成,案件中生成文章的過程同時也存在創作團隊對特定素材取舍上的安排和選擇。
人工智能雇傭作品保護模式的益處在于激勵雇主利用和指導人工智能進行創作并承擔工作風險。從我國人工智能行業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這種模式有助于解決人工智能系統缺乏問責制的問題,它可以將責任分配給作為人工智能系統的雇主或作為主要承包商的用戶。
人工智能雇傭作品保護模式的最大問題在于其創造性因素不足。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是通過賦予創造者專有性的權利,以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實現文化領域繁榮。作品應是作者的智力創作,故作品會帶有個人色彩,版權作品則是作者人格和意志的表現。因此,創作是一個明顯的人類自我實現和表達的過程。版權的必要條件是原創性,即必須是作者的原創。因此,作品的獨創性和創造力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我們把這種能力完全歸屬于人類,那么人工智能系統就永遠不可能成為作者。如果人工智能的活動并不構成創作,不屬于人類自我意識、靈魂、感覺、意圖、思想的表現,則認定人工智能的活動屬于原創作品就是錯誤的,其雇主也不應享有版權。
人工智能的公共領域模式
知識產權激勵的對象應當是人類而非機器。著作權法通過賦予權利人以一定期限內壟斷性的著作權來實現對文化創作的激勵,然而,在沒有人類參與的情況下,自主人工智能系統不需要知識產權保護所提供的激勵。機器人不能被等同于人類的創新者和創造者,其“副產品”產生的方式與人類的創造不同。從知識產權配置的比例原則出發,人工智能無需特定產權的激勵即可投入生產當中,因此,將知識產權分配給人工智能并無實際意義。即使人工智能系統實現通用人工智能(AGI),將其確定為版權所有者并無意義,因為授予版權不會激勵自動化系統創造發明作品。在這一視角下,人工智能自主系統產生的作品應被置于公共領域,不受任何知識產權保護。
公共領域模式的益處在于,通過將自主人工智能系統產生的創造物置于公共領域的模式,實現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公共領域內,人工智能作品可以被自由獲取,最大限度地為社會提供作品供應,并保證用戶以最低成本使用這些人工智能作品。通過開放獲取,可以在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豐富公眾知識、促進社會創新、激發公眾的創造力。將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置于公共領域模式,還可以擴大公共領域,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公共領域模式存在的最大問題在于對人工智能創造的激勵程度較弱,可能影響市場主體投入成本進行創造、改進或使用人工智能產生創造性作品的積極性。當然,還有其他的激勵機制,如聲譽、學術尊重、通過向其他用戶銷售獲得商業收益,以及純粹的創作欲望等,但上述機制可能無法像傳統激勵機制那樣激發出同樣類型、質量或規模的創作效益。有學者認為,允許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進入公共領域會降低投資動機,將阻礙對新創意作品生產的投資,其結果是新的藝術和文學創造力的持續不足。
從歷史角度來看,執著于“人類參與”的要求不利于版權法的發展。我國正逐漸進入智能化時代,人工智能系統將相對自主地產生與人類作者作品沒有區別的作品。對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進行版權保護,將為確保其生產和傳播提供必要的激勵。
人工智能的專利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規定,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自然界的規律和現象、抽象的概念都不屬于可以被賦予專利權的對象,其目的在于防止對科學和技術的基本工具產生壟斷,以確保我國科技的長遠發展。具體到人工智能而言,一項僅涉及自動生成機器學習模塊集合的作品不符合專利保護,僅僅是“科學和技術工作的基本工具”的抽象概念,特別是那些在軟件領域的發明,在專利法中被歸類為抽象思想,不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人工智能的本質是對人類思維步驟的模仿,是利用計算方法再現人類心理活動的結果。從人工智能的發展進程來看,人工智能研究正朝著接近心理特征的方向發展。各國對授予人工智能的專利權保護采取不同策略,例如,美國注重判斷人工智能專利申請是否屬于“抽象概念”,歐洲專利局(EPO)則是在新生效的《EPO審查指南》中提出“技術特征”的標準,針對專利申請在整體上是否符合相關發明的技術特征標準對人工智能專利申請加以審查。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針對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改來看,進一步明確了“計算機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知識產權支持使用特定的狹義人工智能和基于人工智能方法的、用以實現人工智能相關功能的應用程序的可專利性資格。在具體申請中,發明者必須將其專利申請的重點放在其人工智能相關發明的技術應用上,而不是放在數據集或算法上,以最大限度地獲得專利保護的機會。
當權利要求書具有特定的實現方式時,人工智能發明可能被認為是將一個抽象的想法集成到一個實際的應用程序中。從專利授權的基本條件來看,權利要求的主體應當具有技術特征,以便有資格成為一項可擁有專利的“發明”。專利申請必須闡明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如何利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并產生技術效果。
在專利資格審查中,當有爭議的專利權利要求書載明對該發明有貢獻的特征,從而將抽象的想法轉化為符合專利資格的發明時,該發明就是“合格的”。如果該發明滿足授予專利的其他條件,就能被授予專利權。與此同時,作為產品的發明人,程序員有權擁有其編程的人工智能系統所創造的作品。
我國人工智能知識產權模式展望
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就必須實現核心技術突破,抓住人工智能新領域新業態所帶來的變革機遇。對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賦予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激勵開發者,推動人工智能創作熱潮,進而帶動整個產業的繁榮發展。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要求加快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立法,研究完善算法、商業方法、人工智能產出物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以目前的技術水平,我國人工智能產業需要以激勵來實現創新創造。為了解決公共領域模式激勵不足的問題,應融合版權雇傭、專利保護等多種模式,確保人工智能開發者有足夠的激勵機制進行開發。當人工智能開發者能獲得專利保護時,不一定同時使用版權保護。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
人工智能的軟件開發者不參與最終的創作,只有人工智能開發者才應根據其貢獻被視為專利權人,以表彰其在創造相關人工智能系統中的貢獻。通過專利權使其投資獲得回報,鼓勵設計者和開發者實現我國人工智能領域核心技術突破。對人工智能領域有重大投資和產業經營的主體,在承擔版權問責責任的前提下,可使其擁有版權。而那些由人工智能系統自主產生的、沒有人類原創性的作品應被置于沒有版權保護的公共領域,從而促進公共利益,豐富公眾知識,擴大公共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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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實施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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