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定律 VS 功能密度定律
眾所周知,隨著IC工藝的特征尺寸向5nm、3nm邁進,摩爾定律已經要走到盡頭了,那么,有什么定律能接替摩爾定律呢?
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提出的:“功能密度定律-Function Density Law”,簡稱“FD Law”。
首先,讓我們回顧一下摩爾定律。
1. 摩爾定律
摩爾定律(Moore's Law)是由英特爾(Intel)創始人之一戈登·摩爾(Gordon Moore)于1965年提出來的,至今已有55年。
摩爾定律內容為:當價格不變時,集成電路上可容納的元器件的數目,約每隔18-24個月便會增加一倍,性能也將提升一倍。換言之,每一美元所能買到的電腦性能,將每隔18-24個月翻一倍以上。
總得來說,摩爾定律有以下三種說法:
1、集成電路芯片上所集成的電路的數目,每隔18-24個月就翻一番。
2、微處理器的性能每隔18-24個月提高一倍,而價格下降一倍。
3、用一個美元所能買到的電腦性能,每隔18-24個月翻兩番。
以上幾種說法中,以第一種說法最為普遍,第二、三兩種說法涉及到價格因素,其實質是一樣的。三種說法雖然各有千秋,但在一點上是共同的,即"翻番"的周期都是18-24個月,至于"翻一番"(或兩番)的是"集成電路芯片上所集成的電路的數目",是整個"計算機的性能",還是"一個美元所能買到的性能"就見仁見智了。
這一定律揭示了信息技術進步的速度,盡管這種趨勢已經持續了超過半個世紀,摩爾定律仍應該被認為是觀測或推測,而不是一個物理或自然法。
摩爾定律到底準不準?讓我們先來看下面一張圖,從圖中可以看出,采樣點基本位于曲線的附近,可以看出摩爾定律基本上還是準確的。
摩爾定律并非數學或者物理定律,而是對發展趨勢的一種預測,因此,無論是文字表述還是定量計算,都應當容許一定的寬裕度。從這個意義上看,摩爾的預言是相當準確了,所以才會被業界人士的公認,并產生巨大的反響。
"摩爾定律"的終結
摩爾定律問世至今已55年了,我們知道:芯片上元件的幾何尺寸總不可能無限制地縮小下去,這就意味著,總有一天,芯片單位面積上可集成的元件數量會達到極限。
從技術的角度看,隨著硅片上線路密度的增加,其復雜性和差錯率也將呈指數增長,同時也使全面而徹底的芯片測試幾乎成為不可能。
一旦芯片上特征尺寸達到1納米時,相當于只有5個硅原子的大小,這種情況下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將發生質的變化,致使采用現行工藝的半導體器件不能正常工作,摩爾定律也就要走到它的盡頭了。
2. 功能密度定律
既然摩爾定律已經要走到盡頭了,就需要有一個新的定律來接替摩爾定律,有什么定律能接替摩爾定律呢?
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提出的:“功能密度定律”(Function Density Law)。
功能密度定律:對于所有的電子系統來說,沿著時間軸,系統空間內的功能密度總是在持續不斷地增大,并且會一直持續下去。
Function Density Law:For all electronic systems, along the time axis, the function density in system space is constantly increasing and will continue.
下圖為功能密度定律的曲線描述:
從以上曲線可以看出,電子系統的功能密度會隨著時間延續而持續地增長,其增長的快慢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會有所不同,如果有新的技術的突破,其增長的就會比較快,如果沒有新技術突破,其增長則會比較緩慢,但總的趨勢是不斷增長。
要理解功能密度定律,首先我們要理解什么是功能密度?
功能密度:單位體積內包含的功能單位的數量稱為功能密度。
Function density: The number of Function UNITs contained in a unit volume is called function density.
功能密度中的關鍵詞是功能單位,那什么又是功能單位(Function UNITs)呢?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電子系統的6級功能分類。
電子系統6級分類法:
6-levels classification of electric system:
功能細胞,Function cell(FC),功能細胞是電子系統組成的最小功能單位,不可拆分,如果拆分,功能則會喪失,不可恢復,例如晶體管Transistor,電阻、電容、電感等都是功能細胞。
功能塊,Function block(FB),功能塊由功能細胞組成,具有一定的邏輯功能,例如,6個Transistor可以組成一個SRAM存儲功能塊,1個Transistor和1個電容可以以組成一個DRAM存儲功能塊,4個MOS管可以組成一個與非門或者或非門。功能塊是具有特定功能的功能單位。
功能單元,Function unit(FU),功能單元由功能塊組成,可以完成復雜功能的功能單位,例如算術邏輯單元(ALU),輸入輸出控制單元(IO Control Unit),中央處理單元(CPU)等,計算機的處理器,DSP,FPGA,存儲器等都可以歸屬于功能單元這一級別的功能單位。
微系統,Micro System(MS),到這一級別,我們開始定義系統的概念,微系統可以獨立完成系統功能,并且體積較小,通常并不直接和最終用戶打交道,例如SiP, SoC,SoP等,微系統通常可由功能單元、功能塊或者功能細胞組成。
常系統,Common System(CS),也可稱之為常規系統,顧名思義就是常人能接觸到的系統,一般是指和最終用戶直接打交道的系統,這里的最終用戶指的是人。例如手機,電腦,家用電器等都可稱為常系統,常系統通常由微系統、功能單元組成;
大系統,Giant System(GS),一般是指復雜而龐大的系統,例如無線通信網絡系統,互聯網系統,載入航天系統、空間站系統等,大系統通常由常系統、微系統等組成。
在以上的定義中,功能細胞(FC),功能塊(FB),功能單元(FU),都可以稱之為功能單位(FUs),它們分別屬于不同級別的功能單位。
我們再回顧一下功能密度的定義:
單位體積內包含的功能單位的數量稱為功能密度。這其中的功能單位(Function UNITs)可以是:功能塊(Function Block),功能細胞(Function Cell)或者功能單元(Function Unit)。
需要讀者注意的是:在進行同一類型系統的功能密度比較時,需要采用相同級別的功能密度定義。例如,系統A、B、C的功能密度進行比較,A采用功能塊(Function Block)作為功能單位來定義功能密度,則B和C同樣需要采用功能塊(Function Block)作為功能單位來定義功能密度。
3. 功能密度定律的意義
如果將功能密度定義中的功能單位具體為功能細胞(Transistor),并將其空間二維化,將其時間具體化,那么,功能密度定律就會縮化為摩爾定律。
如果將集成電路上的晶體管集成從二維平面擴展為三維空間,將晶體管擴展為功能單位,并將時間由具體變為趨勢化,那么,摩爾定律就會擴展為功能密度定律。
我們也可以這么理解,對于電子系統的集成來說,摩爾定律是功能密度定律的在集成電路上特例,而功能密度定律則是摩爾定律在整個電子系統的擴展。
也許會有人問,為什么功能密度定義時用的不是確定的功能單位,而是三個層次的功能單位(功能塊FB,功能細胞FC,功能單元FU)呢?這是由于功能本身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例如,新技術的發展,功能塊的結構發生了進化,僅需要更小的功能塊(Function Block) 就可以實現同樣的功能,這樣,即使最底層的功能細胞(Function Cell)Transistor的數量沒有變化,其功能密度也同樣是增加的。
比如我們通常用的SRAM需要6個晶體管(Transistor)可以實現一個存儲單元,稱為6T,一種新技術的出現據說可以用1個晶體管實現一個存儲單元,稱為1T,這樣,即使單位體積內的晶體管數量不變,其功能密度卻增加了6倍。
以此類推......
4. 小結和展望
功能密度定律預測了電子系統集成的趨勢,并將成為判斷電子系統先進性的重要指標!
摩爾定律是關于人類創造力的定律,實際上是關于人類信念的定律,當人們相信某件事情一定能做到時,就會努力去實現它。摩爾當初提出他的觀察報告時,實際上是給了人們一種信念,使大家相信他預言的趨勢一定會持續。
功能密度定律同樣是關于人類創造力的定律,也是關于人類信念的定律,當人們相信電子系統空間內的功能密度一定能會持續增加時,同樣會努力去實現。
功能密度定律(Function Density Law,簡稱FD Law)是作者Suny Li(Li Yang)于2020年1月20號在本文中首次正式提出。
在此之前,作者經歷了20年的電子系統設計,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并且通過了長久的分析和思考而得出。
功能密度定律(FD Law)會不會像摩爾定律(Moore's Law)一樣,成為電子系統集成的最重要定律呢?
現在,我們還不急著給出定論,等十年以后的2030年我們再看吧!
不再糾結于二維平面尺度上晶體管的縮放,而把思維投入到更廣闊的空間,從多維度的集成,從結構化的創新,從更靈活的尺度去評判,去發展!
理解并運用功能密度定律,你就不會再糾結摩爾定律的終結,因為新的空間已經為我們打開,并且更為廣闊!
正如人們常說的:“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審核編輯: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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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摩爾定律 vs 功能密度定律
文章出處:【微信號:bdtdsj,微信公眾號:中科院半導體所】歡迎添加關注!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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