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執行新的《超寬帶(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和《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這兩項新規涉及的頻段做了適當調整,詳情如下:
UWB新規
為了適應5G/6G技術的發展,同時兼顧無線電應用的平衡,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2023年版)中,首次將6425-7125MHz頻段劃歸5G/6G系統。然而,由于新引入的5G/6G系統與現有的UWB設備存在同頻兼容問題,因此有必要對UWB設備的使用頻率進行調整,以預留更多的頻率資源給未來的5G/6G發展。
另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中并未包含UWB設備,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其屬性和管理方式。新規的出臺也是為了滿足產業發展需求,推動行業預期的形成。
新規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術要求兩個層面進行了調整,具體措施包括:
1. 管理政策方面,明確UWB設備必須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從源頭上加強管理。同時,UWB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不得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此外,為保護射電天文和航空無線電導航等無線電業務,UWB設備禁止在射電天文臺周圍1公里范圍內和航空器(含無人駕駛航空器)上使用。
2. 技術要求方面,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的相關定義,明確UWB設備是指發射信號帶寬(-10dB帶寬)不少于500MHz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考慮到UWB設備信道頻率配置以及產業界提出的使用三個連續信道實現高精度組網的需求,UWB設備工作頻率定為7163-8812MHz。
新規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符合原有規定但不符合新規技術要求的設備,仍可按原規定申請型號核準或延期。自2025年8月1日起,UWB設備必須滿足新規相關技術要求,否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不再受理和審批此類申請,已獲批的UWB設備則可繼續銷售和使用至報廢。
900MHz RFID新規
2007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800/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技術應用規定(試行)》(信部無〔2007〕205號),對RFID設備的屬性和技術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對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然而,隨著RFID設備技術的進步和規模化應用,該規定已經無法完全滿足管理需求。首先,900MHz頻段能更好地滿足RFID設備產業需求,國內外RFID設備已基本不再使用800MHz頻段,800MHz頻段騰退后可重新規劃使用,有利于頻譜資源的合理利用。其次,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其中并未包含RFID設備,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其屬性和管理方式。
《規定》針對管理政策和技術要求兩大方向對原有規定進行了重要調整,以下為主要內容:
一、管理政策層面。首先,鑒于 RFID 產業發展及頻率使用現狀,《規定》不再沿用原有的 840-845MHz 頻段,明確 RFID 設備工作頻率為 920-925MHz。其次,將 RFID 設備納入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范疇,需取得型號核準證,但無需無線電臺執照。此外,RFID 設備不得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尋求免受干擾的保護。最后,為保障鄰頻鐵路專用頻率安全,在距鐵路軌道中心線最短水平距離 33 米范圍內設置 920-925MHz 頻段 RFID 設備時,需征得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同意。
二、技術要求層面。一方面,結合 IMT 技術發展及廣播電視業務保護需求,調整了相關頻段雜散發射限值。另一方面,新增接收機阻塞限值,提高 RFID 設備抗干擾性能。
鑒于 800MHz 頻段 RFID 設備已基本退出市場,《規定》中 900MHz 頻段 RFID 設備相關技術要求與原規定相比變化不大,對現有產業影響較小。經過與業界充分溝通,《規定》將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正式實施,原規定同時廢止。
在此之前,若設備符合原規定但未達到新《規定》技術要求,仍可按原規定申請型號核準或延期。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 RFID 設備必須滿足新《規定》相關技術要求,不再接受和審批不符合新《規定》技術要求的 RFID 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型號核準證的 RFID 設備可繼續銷售和使用至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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