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交通總局決議,定義了在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0年7月7日指令2010/40/EU范圍內將數據從V-16信號發送到國家接入點的協議和格式, 建立在道路運輸部門實施智能交通系統的框架。
2010年7月7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10/40/EU號指令第3(b) 條建立了在道路運輸部門實施智能交通系統 (ITS) 的框架,其中包括提供實時交通信息服務作為其優先行動之一。該指令的敘述包括通過制定規范(包括酌情的標準)來確保ITS的協調和有效實施,并進一步定義詳細的規定和程序。它還規定,ITS必須以基于開放和公共標準的可互操作系統為基礎,并且應用程序和服務的所有提供者和用戶都可以不受歧視地使用這些系統。
根據本決議附件一中確定的技術規范議定書,發射V-16信號的設備必須連接到國家接入點(NAP),以便用戶訪問與道路安全有關的最低限度的通用交通信息。該指令附件二詳述了通信的技術要求。
1.V-16信號與國家接入點連接的技術規范協議
打算連接到國家接入點的V-16設備制造商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 通過交通總局提供的數字證書訪問國家接入點(NAP)的管理平臺。
b) 實現本決議中描述的協議和接口,以發送由V-16信號生成的消息。
c) 為每個事件發送設備激活和停用消息。
d) 在設備物理接通后100秒發送激活信號。
e) 保持每100秒發送一次消息的頻率。
f) 提供小于5米的設備定位精度。
該決議定義了在V-16設備和國家交通信息接入點之間的連接中要考慮的兩種協議。
–協議A,該協議將管理從V-16設備向這些設備制造商的信息服務發送數據。
–協議B,該協議將定義設備制造商的信息系統與DGT的國家接入點之間的連接。通信要求
2.通信技術:
在GSMA的4G/5G LPWA標準中,要求在許可頻段中使用蜂窩技術,以避免對服務的干擾,從而保證該技術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永久運行,并且不會過時第三方。
通信管理、安全和隱私方面的要求:
–私有和安全的通信環境(私有APN)。
–使用不可拆卸的SIM卡以避免篡改。
–自動和無人值守的配置,以避免可能干擾事故或故障時間的中間激活過程。
– V-16設備的制造商將擁有一個警報管理工具,用于控制由于誤用而導致的欺詐行為,并有可能自動阻止通信,該工具將由提供連接服務的通信運營商提供。
–與運營商簽訂的通信服務合同包括預付費模式,為期12年。
設備驗證要求:
–設備制造商必須根據任何給定時間的現行法律擁有電子通信設備證書。
–設備制造商將使用先前由提供通信服務的運營商驗證的通信模塊,以保證其網絡中該模塊的正確互操作性。
–驗證設備在提供連接服務的運營商的網絡中的正常運行。
–必須使用UDP標準通信協議,以保證所提供服務的可互換性。
技術發展:
如果市場上出現其他技術和通信解決方案,這些解決方案符合本決議附件一中規定的協議,能夠在道路上為受傷公民提供全面的保護服務,則DGT可以認證這些解決方案可用于V-16設備。
要使技術獲得認證,它必須確保在任何給定時間的覆蓋率與蜂窩技術提供的覆蓋率相當。
此外,必須保證在發生事故時交換消息的通道的可用性,并且必須建立足夠的機制來確保所述技術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永久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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