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敏芯股份發布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根據該裁定書,就上訴人歌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敏芯股份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法院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起訴。
2019年7月29日,歌爾股份以敏芯股份產品中產品編碼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產品侵害其第ZL201521115976.X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敏芯股份向歌爾股份承擔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
2021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結果為駁回原告歌爾股份的訴訟請求。
2022年1月,歌爾股份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具體的上訴請求包括: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
2024年6月11日,上訴人歌爾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
來源:集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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