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價格管制”是指政府對企業價格的(或團體內部對類似價格資源的)行政約束(干預)。現實社會屢見不鮮的“價格管制”都能夠找到對應的原由,或是“維穩需求”,或是“經濟學無知”,或是“保護既得利益需要”。
很長一段時間,我也感慨世風日下,人性的本位直覺是,如今“認錢社會”更甚當年“認人社會”。究竟“認錢”和“認人”的本質區別是什么呢?
“認人社會”和“認錢社會”人們所關注的主體對象和方式不同,簡化例如,“認人社會”人們會更多討好“上級”或“領導”——眼睛向上看;“認錢社會”人們更多關注“客戶” ——眼睛平視或往下看。
如果把這個思維用在“扶貧”工作中,政府應該直補貧困戶貨幣是最有效的,除非你想通過“扶貧”達到扶貧以外的其他社會目標。
同理,家電下鄉的補助也應直補給民眾而非供應商或家電廠商; 教育補助應該補給學生(家長),而非學校或教育部門; 大學食堂的伙食補貼應該給學生,而不是給食堂。
以上的機理在于,貨幣補貼的自由度更大,能夠最大限度刺激市場機制,使社會對資源競爭的關注點聚焦在“價格體系”,而非價格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拉關系走后門”,從而保證整體社會成本的最小化。
“價格”思維的另一個困惑是“如何保障窮人的權益”,即我們耳熟能詳的“不患寡而患不均”?
試想想,現實中到底是患“不均”多呢,還是患“寡”更多呢?推敲一下會發現,人性深處真正的是“患寡”,但常常會以“患不均”為噱頭來說事兒或起事。
經濟學家弗里德曼的一段話有道理:
一個社會(或集體)如果把個人的權利置于公平之上的話,那么這個社會(或集體)運行的結果,當然不會是公平的,但是它卻離公平很近;
而一個社會(或集體),如果要把追求公平,放在追求保護個人的權利之上的話,這個社會(或集體)就既不能保證個人的權利,也不能達到所謂的公平。
此類至理更有利于建立人們穩定的思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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