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業和信息化部1月2日消息,為加強印制電路板行業管理,提高行業發展水平,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印制電路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發布《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條件》和《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兩文件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條件
為加強印制電路板行業管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印制電路板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綠色環保、推動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
產業布局和項目建設
(一)印制電路板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印制電路板制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
(三)鼓勵印制電路板產業聚集發展,建設配套設備完備的產業園區,引導企業退城入園。嚴格控制新上技術水平低的單純擴大產能的印制電路板項目。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企業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推動建設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技術領先、“專精特新”的企業。
二
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企業符合以下條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備印制電路板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
3. 研發經費不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4. 生產的產品擁有技術專利;
5. 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于實際產能的50%。
(二)企業及項目相關指標滿足以下要求:
1. 現有企業的人均產值滿足下表要求;
2. 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的投資規模和投入產出比滿足下表要求。
(三)企業及項目工藝技術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具有鉆孔、孔金屬化(單面板廠除外)、線路制作、阻焊等關鍵工序和檢測能力;
2. 關鍵技術指標和加工能力滿足下表要求。
(四)航天、航空、軍工等行業用印制電路板產品的生產企業,以及采用全印制電子技術制造工藝的項目,不受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的限制。
三
質量管理
(一)企業應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制定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配備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
(二)企業產品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三)企業應建立并不斷完善測量管理體系,具有電測試、尺寸測量、自動光學檢測(單面板除外)等檢測能力。鼓勵企業配備高低溫循環、溫度沖擊、濕熱等環境適應性試驗能力,并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
智能制造
(一)鼓勵企業加強頂層設計,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推動自動化水平提高。
(二)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聯網與數據采集,積極建設企業資源計劃(ERP)、制造執行系統(MES)、供應商關系管理(SRM)、倉庫管理系統(WMS)等信息化系統,推動企業數字化建設。
(三)鼓勵企業將自動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貫穿于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
(四)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智能制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五
綠色制造
(一)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并通過評估驗收,清潔生產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標準印制線路板制造業》(HJ 450)中三級水平。其中廢水產生量指標應達到二級水平,并鼓勵取得一級及以上水平。
(二)產品應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綜合名錄》要求,鼓勵企業通過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認證評價。
(三)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促進供應鏈中的利益相關方遵守行業標準與規范,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四)鼓勵企業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等要求,建設綠色工廠。參照《生態設計產品評價通則》(GB/T 32161)等要求,生產綠色產品。開展綠色制造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
六
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一)企業和項目應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設立專職節能崗位,制定產品單耗指標和能耗臺帳。鼓勵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三)企業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企業應按國家排污許可制度的有關要求取得排污許可。廢水和廢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進行分類收集、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利用處置;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和設施,應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
(六)企業應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
七
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評價,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照規定組織驗收。
(二)企業應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并加強現場危化品的管理。
(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妥善處理安全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四)企業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及以上。
(五)企業應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
八
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依法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二)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有條件的企業設立扶貧公益基金和開展扶貧公益信托等。落實國有企業精準扶貧責任,通過發展產業、安置就業等形式幫助貧困戶脫貧;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產業扶貧、就業扶貧、公益扶貧。
(三)鼓勵企業按照《社會責任指南》等要求,推行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制定企業社會責任規范。
九
監督與管理
(一)企業自愿對照本規范條件編制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研究機構、行業組織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對已公告企業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6.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撤銷企業公告資格前,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三)有關研究機構、行業組織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十
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印制電路板生產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
附件2:
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印制電路板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印制電路板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印制電路板生產企業,不涉及專用設備和專用材料(覆銅板、半固化粘結片、銅箔、油墨等)的制造企業。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條件》;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印制電路板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格式附后)。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申請企業承諾具有企業相關基本資質文件等材料,包括:
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項目環評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文件,財務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且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工作。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印制電路板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是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核實。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印制電路板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停產超過1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資格時,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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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PCB新規出臺! 將于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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