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系統可分為離網光伏發電系統和并網光伏發電系統,并網光伏發電系統比離網型光伏發電系統投資減少25 %。將光伏發電系統以微網的形式接入到大電網并網運行,與大電網互為支撐,是提高光伏發電規模的重要技術出路,光伏發電系統并網運行也是今后技術發展的主要方向,通過并網能夠擴張太陽能使用的范圍和靈活性。
光伏發電并網就是太陽能組件產生的直流電經過并網逆變器轉換成符合市電電網要求的交流電之后直接接入公共電網。可以分為帶蓄電池的和不帶蓄電池的并網發電系統。帶有蓄電池的并網發電系統具有可調度性,可以根據需要并入或退出電網,還具有備用電源的功能,當電網因故停電時可緊急供電,帶有蓄電池的光伏并網發電系統常常安裝在居民建筑。不帶蓄電池的并網發電系統不具備可調度性和備用電源的功能,一般安裝在較大型的系統上。
光伏發電并網有集中式大型并網光伏電站一般都是國家級電站,主要特點是將所發電能直接輸送到電網,由電網統一調配向用戶供電。但這種電站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占地面積大,還沒有太大發展。而分散式小型并網光伏,特別是光伏建筑一體化光伏發電,由于投資小、建設快、占地面積小、政策支持力度大等優點,是光伏發電并網的主流。
光伏發電并網國家相關政策
國家能源局最新發布《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并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處理。
第四條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光伏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除按規定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并網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持證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能質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情況實施監管。
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服務流程,并提供并網辦理流程說明、相關政策解釋、并網工作進度查詢以及配合并網調試和驗收等服務。
電網企業應當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按照“一口對外”的原則,簡化辦理程序。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第九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并網環節的時限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并網環節時限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自受理并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自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后續工作;自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按照要求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與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簽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合同和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范本,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
本辦法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應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認定。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服從調度指揮、執行調度命令。
第十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并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管。
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和公共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安排電網設備檢修應盡量不影響并網光伏電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對項目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裝置配置和檢測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電量計量技術標準和規定。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兩套計量裝置,對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
第十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以自然人為運營主體的,電網企業應盡量簡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補貼發放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核定的補貼標準,及時、足額轉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與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機協作、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向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季度報送以下信息:
1.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并網接入時間等。
2.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
3.光伏電站項目并網運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并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根據產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定期將運行信息上報,并對發生的事故及重要問題及時向所在省(市)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并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2.詢問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并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因履行合同等發生爭議,可以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全國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對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追究其相關責任。
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派出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國家電網公司近日發布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的相關意見,對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且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的發電項目,國家電網將免收相關費用。
該意見將于11月1日正式執行。國家電網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定、并網檢測、調試等全過程服務,不收取費用。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接入低壓配電網,允許富余電力上網,電網企業按國家政策全額收購富余電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舒印彪說,國家電網幾年前已預見到新能源革命的到來,為此做了大量準備。未來中國電網完全有能力接收大規模的可再生能源。
截至2012年9月,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光伏發電并網容量271萬千瓦,同比增加4.2倍;發電量25.2億千瓦時,同比增加5.4倍。已同意并網、正在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126萬千瓦。 除在荒地和沙漠等興建的光伏電站項目外,中國正在推廣類似德國等歐洲國家那樣的屋頂光伏和光電建筑一體化等形式的分布式發電項目.9月,國家能源局已下發關於申報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通知,規劃裝機容量15吉瓦(GW),不少省區申報數量已超15GW
國家電網公司新聞發言人張正陵指出,盡管國家電網可免費接入光伏分布式發電項目,亦允許富余電力上網,但關鍵還是要看國家補貼能否落實。例如富余電力上網,國網公司按1元/千瓦時收購,但火電上網價僅0.3-0.5元,這個差價如何落實是擴大光伏發電規模的一大關鍵因素。國家能源局正組織專家草擬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實施辦法和補貼標準,將在銷售電價中補貼每度電0.4-0.6元。中國是全球光伏組件和電池最大的制造基地,隨著全球經濟減速及歐債危機,目前光伏電池主要應用區域--歐洲對光伏的需求明顯下降,光伏產業產能過剩現象更加突出,國內光伏企業經營壓力陡增,紛紛吁請國家出臺扶持政策。
目前,交大光谷在華東地區大力推廣家庭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已經安裝的案例可供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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