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建筑密度低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工業建筑、(智能疏散)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以下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設備:
1)封閉樓梯間、消防救援窗及其前解決室、消防電梯,,間的前解決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2)多功能廳、展覽廳、多用途會議廳和總建筑面積超過200㎡的服務網點、餐館、虛擬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3)總建筑面積超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文化性活動場所;4)辦公建筑內的疏散走道;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加工場所及疏散走道。
2、建筑工程內疏散照明設備的地面最低水平光照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醫院病床樓或診室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3)對于樓梯間、前解決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
3、消控室、消防水泵房、預留柴油發電機房、高壓低壓高低壓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一切正常工作上的安防產品房應設置預埋照明設備,其工作臺面的至少光照度不應顯著明顯低于正常照明設備的光照度。
4、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進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方或蓬頂上;預埋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方或蓬頂上。
5、辦公建筑、建筑間距超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兩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照明疏散警示標識,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上邊。2)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下述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照明疏散警示標識的間距不應超過五十米;對于袋形走道,不應超過十米;在走廊轉角區,不應超過1.0M。
6、以下建筑工程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重要疏散方式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沖擊不斷的燈光照明疏散警示標識或蓄光疏散警示標識:
1)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的展會建筑工程;2)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的路面上店面;3)總建筑面積超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店面;4)歌舞團演出娛樂游戲放映游藝場所;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運動場館、大禮堂或大會堂;6)地鐵口、海港建筑工程和民用機場城市候機樓中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的侯車、候船廳和城市候機樓的文化性區。
7、建筑工程內安全消防消防應急燈和燈光照明疏散警示標識的儲備開關電源的不斷供配電系統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建筑間距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5h;2)醫院門診建筑規劃設計、老年人建筑工程、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00M2的辦公建筑和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小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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