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鋰電池航空運輸新規則的解讀
2009年初,新版的IATA? DGR規則及ICAO 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相繼施行,其中對鋰電池航空安全運輸規則進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其已被我國民航總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機場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操作的實施規范。具體的規則摩爾實驗室在前期有詳細的描述(詳見<
??? 此新規范對鋰電池產品雖然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對一些具體的實施規則還是不夠明確。 摩爾實驗室(MORLAB)曾多次接到客戶的相關咨詢,為方便廣大客戶查詢及了解新規范要求,特將一些常見的問題一一列明,并做出對應的解讀。
1.?新規范對鋰電池航空運輸分為了幾種情況?
答:它分六種情況,分別如下:
??? a.?鋰離子電池單獨運輸
??? b.?鋰離子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運輸
??? c.?鋰離子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
??? d.?鋰金屬電池單獨運輸
??? e.?鋰金屬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運輸
??? f.?鋰金屬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
??? 這六種運輸情況下所需要符合的要求各有異同。在計劃運輸前一定要清楚自己屬于哪種情況,并要清楚在該情況下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具體六種情況下的要求請查閱運輸規范或聯系摩爾實驗室咨詢。
2.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的含量限制是一樣的嗎?
答:不一樣。鋰離子電池要求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應超過2g。
3.新的鋰電池操作標簽樣式是強制的嗎?可以直接印刷在外包裝上嗎?
答:對于新規則的操作標簽,外邊框必須有紅色斜陰影線,符號和文字使用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的黑色。如果標簽和包裝材料的顏色對比足夠明顯,鋰電池操作標簽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外包裝上。
4.什么情況下不需要粘貼鋰電池操作標簽?
答:以下兩類鋰電池包裝件不需要粘貼鋰電池操作標簽:
??? a. 符合包裝說明965-970中第I節規定(即貼有第9類危險品標簽)的包裝件不需要粘貼鋰電池操作標簽。
??? b. 鋰離子電池或鋰金屬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其包裝件符合包裝說明967(鋰離子電池)和970(鋰金屬電池)第II節的規定,且一個包裝件內安裝在設備中不超過4個電芯或不超過2個電池。這些包裝件不需要粘貼鋰電池操作標簽。
5.根據上面第4個問題,若一個包裝件內裝有一個筆記本電腦,1個鋰離子電池(由4個鋰離子電芯Pack而成)和2個鋰金屬紐扣電池芯被安裝在電腦中。這種情況需要貼操作標簽嗎?
答:不需要粘貼鋰電池操作標簽。此時,該鋰離子電池中含的電芯數量不計算在4個電芯的限制中。此外,內裝不超過2個電池或4個電芯的包裝件,可以多個組合制成合成包裝件,無論是單個包裝件還是合成包裝件都不要貼標簽。
6.當一個包裝件內同時裝有鋰金屬和鋰離子電池時,是否可以只用一個標簽?
答:可以??梢杂靡粋€標簽來同時標明包裝件內既有鋰離子電池,又有鋰金屬電池。
7.鋰電池操作標簽上的電話號碼有什么要求?
答:在鋰電池操作標簽上填寫電話號碼的主要目的是要獲取與貨物有關的產品詳細信息。這個電話號碼須是對整個貨物信息了解(如托運人)。例如某種設備的制造商托運內部含有鋰電池的設備時,不能只填寫電池制造商的電話,須填寫托運人(設備制造商)自己的電話。這個電話并不要求在貨物運輸的全過程中隨時保持有人接聽,只要在公司正常上班時間可以打通即可。當然,在鋰電池操作標簽上填寫24小時應急電話是最好的。
8.鋰電池包裝件是否可以放在一個合成包裝件內?
答:可以,根據最新的技術細則,合成包裝件可以由危險品包裝件和不受限制的貨物包裝件組成,只要內裝物相互之間不發生危險反應即可。合成包裝件必須貼鋰電池操作標簽,除非包裝件上的標簽清晰可見。此外,“合成包裝件(OVERPACK)”字樣必須標記在合成包裝件上。
9.對于鋰電池和設備包裝在一起運輸的情況,如果設備貴重,是否可以不進行1.2m整箱跌落測試?
答:不可以,其必須進行1.2m跌落測試。但個別情況下可用電池包裝代替。例如筆記本電腦和鋰電池包裝在一起運輸,如果電池外面有一個獨立、密閉、硬質的包裝,則可以用這個包裝進行1.2米跌落試驗。但若電池外面只有柔性的包裝,則必須用整個包裝件(包括筆記本電腦)進行1.2米跌落測試。
10. 鋰電池如果沒有通過UN38.3安全測試,是否可以按照危險貨物進行航空運輸?
答:不可以,相關規則明確規定,鋰電池不管是按照非限制性貨物進行航空運輸,還是按照危險貨物進行航空運輸,都必須通過UN38.3安全測試。未通過UN38.3安全測試的鋰電池不允許航空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