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電池指令部分要求說明?
????? 歐盟委員會已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于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沖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于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必須于2008 年9月26日以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此指令的重點如下:
一、指令目的根據第一條規定,此指令目的在規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于市場銷售,并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范,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二、適用范圍根據第二條規定,此指令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電池及蓄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材質成分或使用。
三、禁止銷售根據第四條規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會員國應禁止下列電池置于市場銷售:鎘含量超過0.002 ﹪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使用于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具者除外);汞含量超過0.0005﹪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汞含量小于2﹪的鈕扣電池除外)。
四、回收目標根據第十條規定,會員國應于此指令實施后之第5年首次統計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 rate)。會員國應達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應于2012年9月26日之前達成25﹪(按當年度回收量除以電池過去三年之平均銷售量計)。應于2016年9月26日之前達成45﹪。
五、處理與回收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于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產者或第三者應以保護人類健康及地球環境為前提,建立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處理與回收」(Treatment and Recycling)體系,關于「處理與回收」的規范須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規定。另外,依照電池分類而言,會員國應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達成下列各種類電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 recyclingefficiencies):鎳鎘電池及蓄電池(nickel-cadmium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75﹪(按平均重量計)。鉛酸電池及蓄電池(lead-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65﹪。其它廢電池及蓄電池(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50﹪。
六、財務責任根據第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負起廢電池回收工作之財務責任。
七、登記制度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八、標示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易于辨識之標示,其內容如下: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蓄電池及電池組適當標示此指令符號(垃圾桶畫叉)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及蓄電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提供易于辨識之「容量」標示。鎘含量超過0.002 ﹪、鉛含量超過0.004 ﹪及汞含量超過0.0005 ﹪的電池、蓄電池及鈕扣電池應標示重金屬之化學符號:Cd, Pb or Hg。化學符號應印刷于此指令 (垃圾桶畫叉標示) 下方。
九、罰則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會員國應訂定關于違反規定之罰則。
十、過渡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于2008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十一、廢止日期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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