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美國市場--鋰電池運輸的安全要求
2009年10月31日10:09:17
鋰電池運輸的國際法規主要是以下兩個文件: 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第38.3節 鋰電池的第三部分;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2004 年危險物品法規,第45 版。為與聯合國建議書(United? Nations Recommendations)中的危險物品運輸規則協調一致,美國聯邦運輸部研究與特殊項目管理局 (RSPA)提議修改危險物料法(HMR)中有關鋰電池運輸條件,美國運輸部(DOT)最終發布了鋰電池運輸
的最終規則,并將鋰原電池和鋰可充電電池的運輸要求列入美國聯邦法規的第49 部分,即《美國有害物品監管法規》(HMR)第 49 章“聯邦監管準則”(49 CFR 中 100-185 部分)。其中將鋰電池歸屬于 9 類有害物質。運輸時涉及了電池測試、類似設計要求、包裝、標簽、緊急聯系和程序、原型運輸這幾方面。
? (1)? 自2009年10月1日起,電芯和電池必須通過聯合國T1~T8 項測試。通過聯合國測試的電芯和
電池可不受監管條例的約束。
(2)? 自2008年10月1日起, 如果包裝中的電池超過 12 枚或者電芯超過 24 枚,則該包裝必須滿足特定的包裝、標識和運輸文件要求。見下列包裝和標識要求的補充
(3)? 電芯和電池必須通過聯合國 T1~T8 項測試。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除非使用汽車或鐵路車輛進行運輸,否則必須作為第 9 類有害物品進行運輸。
(4)? 必須通過聯合國 T1~T8 項測試,并作為第 9 類有害物品運輸。
(5)? 除非使用汽車或鐵路車輛進行運輸, 否則必須采用第 9 類有害物品的標識、標簽、包裝規格和運輸文件。
(6)? 必須采用第9 類有害物品的標識、標簽、包裝規格和運輸文件。
(7)? 按照49 CFR 173.185(a)(1) 的要求,如果電芯或電池在 2006年 1 月 1日之前已進行過首次運輸,并且其類型已按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及測試與標準手冊(1999年第三版)》進行過測試,則該電芯或電池便無需重新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