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介
道路照明標準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圍內,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務功能等,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區道路。
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中距離長、交通量大、為快速交通服務的道路。快速路的對向車行道之間設中間分車帶,進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 主干路 major road
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干路,采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與主干路結合組成路網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與居住區道路之間的連接道路。
2.0.6 居住區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區內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街巷。
2.0.7 常規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燈具安裝在高度通常為 15m以下的燈桿上,按一定間距有規律地連續設置在道路的一側、兩側或中間分車帶上進行照明的一種方式。采用這種照明方式時,燈具的縱軸垂直于路軸,使燈具所發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縱軸方向。
2.0.8 高桿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燈桿上進行大面積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
2.0.9 半高桿照明(也稱中桿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為 15~20m燈桿上進行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當按常規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常規照明;按高桿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高桿照明。
2.0.10 截光型燈具 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 0°~6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 10cd/1000lm 和 30cd/1000lm 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 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燈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 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 50cd/1000lm 和 100cd/1000lm 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燈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的燈具。
2.0.13 泛光燈 floodlight
光束擴散角(光強為峰值光強的 1/10 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大于 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轉動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4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
2.0.15 維護系數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6 燈具的安裝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2.0.17 燈具的安裝間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線測得的相鄰兩個燈具之間的距離。
2.0.18 懸挑長度 overhang
燈具的光中心至鄰近一側緣石的水平距離,即燈具伸出或縮進緣石的水平距離。
2.0.19 燈臂長度 bracket projection
從燈桿的垂直中心線至燈臂插入燈具那一點之間的水平距離。
2.0.20 路面有效寬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設計的路面理論寬度, 它與道路的實際寬度、 燈具的懸挑長度和燈具的布置方式等有關。當燈具采用單側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一個懸挑長度。當燈具采用雙側(包括交錯和相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兩個懸挑長度。當燈具在雙幅路中間分車帶上采用中心對稱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就是道路實際寬度。
2.0.21 誘導性 guidance
沿著道路恰當地安裝燈桿、燈具,可以給駕駛員提供有關道路前方走向、線型、坡度等視覺信息,稱其為照明設施的誘導性。
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簡稱 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總均勻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 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總均勻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維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維持值。它是在計入光源計劃更換時光通量的衰減以及燈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維護系數)后設計計算時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燈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燈具安裝就位時,其發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目標或細部的能力的視覺現象。
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但不一定產生不舒適感覺的眩光。
2.0.31 閾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其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環境比 surround ratio
車行道外邊5m寬狀區域內的平均水平照度與相鄰的5m寬車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會區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單位路面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含鎮流器功耗) 。
2.0.35 遠動終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監控的子站,按規約完成遠動數據采集、處理、發送、接收以及輸出執行等功能的設備。
照 明 標 準
3.1 道 路 照 明 分 類
3.1.1 根據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
3.1.2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
3.2 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3.2.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 、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3.2.2 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
3.3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3.3.1 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3.3.2 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3.3.3 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應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中
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1
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 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反之宜選擇高檔值。
表3.3.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級別 | 道路類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 環境比SR最小值 | |||
平均亮度Lav(cd/m2) | 總均勻度Uo最小值 | 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 | 平均照度Eav(lx)維持值 | 均勻度UE最小值 |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 | 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Ⅱ | 次干路 | 0.75/1.0 | 0.4 | 0.5 | 10/15 | 0.35 | 10 | 0.5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約30%。根據本標準附錄A給出的平均亮度系數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應根據光源種類、燈具防護等級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標準附錄B確定維護系數。
3 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 “/”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
3.4 交會區照明標
3.5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照明宜采用照度作為評價指標。交會區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 3.4.1 的規定。
表 3.4.1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交會區類型 | 路面平均照度E (lx),維持值 | 照度均勻度UE | 眩光限制 |
主干路與主干路交會 | 30/50 | 0.4 | 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燈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得超過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
主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 |||
主干路與支路交會 | |||
次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 20/30 | ||
次干路與支路交會 | |||
支路與支路交會 | 15/20 |
注: 1 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場安裝使用姿態下度量。
2 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面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 “/”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度值。
3.4.2 當各級道路選取低檔照度值時,相應的交會區應選取本標準表 3.4.1 中的低檔照度值,反之則應選取高檔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混合使用的商業區、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5.1 的規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夜間行人流量 | 區域 |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維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維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維持值 |
流量大的道路 | 商業區 | 20 | 7.5 | 4 |
居住區 | 10 | 3 | 2 | |
流量中的道路 | 商業區 | 15 | 5 | 3 |
居住區 | 7.5 | 1.5 | 1.5 | |
流量小的道路 | 商業區 | 10 | 3 | 2 |
居住區 | 5 | 1 | 1 |
注: 最小垂直照度為道路中心線上距路面1.5m高度處,垂直于路軸的平面的兩個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與機動車道沒有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應執行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與機動車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機動車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路照明,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與非機動車道路相同。當人行道路與非機動車道路分設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非機動車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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